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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借用后长期未还,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
日期:2018-07-17 浏览次数:0案情简介:房屋借用后长期未还,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
2006年7月25日,葛某称,1984年1月,葛某之父葛大将其位于青岛市崂山区西韩村965号的房屋委托给同村村民刘某看管。刘某去世后,该房由其子刘某一家三口占有居住。葛大家人多次催促刘某返还该房屋未果,故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青岛市崂山区西韩村965号房屋归葛某所有;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刘某负担。
法院判决:不能依法取得所有权
刘某仅根据崂村集建(91)字第7074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主张讼争房屋为其父刘某生前合法财产,而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生前取得讼争房屋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即刘某通过何种合法途径取得讼争房屋的所有权。综上,可认定西韩社区965号房屋原系葛大生前合法财产。葛大去世后,西韩社区965号房屋应作为其遗产,归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葛某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所有权归属
首先,葛大生前对刘某长时间占有案涉房屋的行为所持的置之不理态度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结果不符。从1985年起,刘某一家就一直在案涉房屋中居住,葛某在刘某一家搬进案涉房屋后还经常回到村里以及葛大搬走后也经常回村里看看。因此,葛大一家人对刘某长时间占有和处分案涉房屋的行为不可能完全不知情。其次,葛大对刘某扩建案涉房屋行为未提出异议,也不符合房屋借用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可知,承租人在支付对价的情形下,要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改建或扩建尚且应先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更何况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房屋借用人。因此,刘某如果只是房屋借用人,那么其在1987年对案涉房屋实施扩建行为之前就会按惯例在动工前取得葛大的同意。即便刘某未主动征求葛大同意,葛大作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一般也会主动就是否同意刘某扩建以及扩建后房屋归属等问题与刘某进行交涉。因此,葛某有关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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