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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案例|穿透授信 房屋租赁合同巧解除

日期:2023-09-25 浏览次数:0

近期,信凯律所张敬格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面对诉讼参与人之间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张律师抽丝剥茧、条分缕析,在这场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赢得胜诉,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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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1月1日,受常先生委托,刘先生代为出租其房屋并与朱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两年,约定未经允许禁止转租。202010月24日,樊先生自称其为常先生和朱先生之代理人,携常先生相关证明与欲长期稳定租房的周先生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两年,周先生先行缴纳一年租金。

周先生入住期间,刘先生告知其所居房屋正在出售且不同意转租,要求其尽快搬走。周先生了解原委后,于11月20日要求其退还租金及押金,并根据合同约定按当年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但樊先生却百般推辞。周先生多次催要未果,焦急之中向我所张敬格律师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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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棘手之处在于樊先生是否获得代理权、是否构成违约。张律师在综合分析案卷后快速找到突破口,她先从证据入手,将相关合同所涉时间进行比对,证明樊先生非法转租的事实,后根据樊先生提供文件中的字迹比照,对其委托书真实性提出质疑,进而否定了樊先生的代理人身份。此外,还援引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证明周先生行为的合法性。之后,就同时返还当事人押金与违约金的请求据理力争,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一审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樊先生并未取得常先生之授权,且其与朱先生之间的委托书并无原件,后也未经追认,故樊先生属于无权代理。周先生要求樊先生退还房屋租金和押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的违约责任也具有合同依据。故判决如下:

一、确认樊先生与周先生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二、樊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周先生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157 966.67元;

三、樊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周先生房屋装修损失8965 元;

四、樊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周先生违约金 34000元;

五、驳回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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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律师专业提示  

 

建议承租方签订合同之前,应对租赁房屋所有权、租赁房屋的土地性质与租赁房屋性质等相关材料先行审查,不可只听凭出租方一方陈述,要实际查验相关书面文件,避免因非法转租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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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格,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天津)执业律师,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理事,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研究员,曾经担任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秘书长,全国老龄法律论坛秘书处办公室主任。信凯律所行政法与征拆委成员,擅长行政法与征地拆迁业务,并且擅长行政法与民事交叉领域法律业务。

     张律师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诉讼实践经验,做事情细致谨慎,精益求精,多次参加全国各类法学讲座。承办案件细致严谨,既善于从宏观上把握案件重点,选准突破口,又体察细微,细心审视案件的每一细小环节,以严谨的态度维护着社会正义
专业领域:合同法 | 公司法律顾问 |婚姻继承 |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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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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