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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视角丨婚前房产加上配偶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
日期:2023-09-28 浏览次数:0导读
男方将婚前个人全款或已还清房贷的房产加配偶名,后夫妻双方离婚,女方认为在房产证上加了自己的名字,离婚也应一人一半。真的是这样么?围绕这些问题,信凯律所蒋咏俊律师为您详细解读。
房产加名后成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蒋咏俊律师解释称,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通常加名后婚前个人房产即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夫妻共同所有,并不意味着每人享有一半的房屋产权,更不意味着离婚时每人必然分得一半。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所有”,是指两个人不分份额地共有。按照上述含义,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不是一半,而是全部;只有在离婚、一方去世或者依法在婚内进行分割等情况下,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后,才打破共有状态,出现确定份额的问题。
离婚时如何分割?

离婚纠纷中,法院对加名房产进行分割时一般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形作出判决:
一、一方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加配偶方名字,应视为一方对配偶方的赠与,加名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归谁原则上由双方协商决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婚后加名房产,离婚时并非产权对半分割,而是会参考房产的由来、性质、婚后加名一方对房屋财产所做贡献等因素,一般会判定房产归买房一方所有,酌情给予加名一方一定比例的补偿。
综上,蒋咏俊律师表示,对于加名转化而来的夫妻共有房屋,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无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的规定,而会综合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和相关因素,作出公平、符合公众价值认知的裁判。
信凯律师建议

房产加名,对被加名一方,好处有以下几点:加名后房屋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转成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将来一方想卖房,必须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如果房产加名登记时,登记为按份共有并明确占有的份额比例,那么离婚纠纷中法院会参照登记的份额分割房产,该种情形下对被加名方更有保障。
但房产加名后,可能会占用夫妻双方的购房名额,影响两个人的贷款记录,导致购买第二套房屋时成本增加。
如果房子还有贷款,暂时无法办加名手续,双方可以签一份《赠与协议》,在协议中约定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明确各自的份额,然后办理公证手续。经公证的《赠与协议》不能随便撤销,万一将来对方反悔,不同意赠与,法院也不会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蒋咏俊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离婚、继承、合同纠纷及执行领域法律纠纷,在婚姻家事领域深耕多年,实践经验丰富。
专业领域:婚姻家事|继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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