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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视角】离婚约定将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护?
日期:2024-05-06 浏览次数:0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双方通过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的方式来逃避债务的情形。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本文将以案说法,探讨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1年1月,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林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认为,该900万元为林某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林某偿还9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林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方某遂于2021年4月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林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存款和财产。后方某得知,林某与李某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林某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李某,并于离婚登记第二天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方某随即于2021年4月2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林某将某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李某”的约定。
林某在离婚协议中处分其名下股权的行为是否影响方某对其债权的实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提供的法院生效判决能够确认其实际对林某享有债权。林某在与李某的离婚协议中实施了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虽然李某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约定系基于双方全部利益的考虑,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林某离婚时双方所有的财产、债权债务等状况以及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股份转让的约定并非无偿等。在方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应认定林某将其股份转让给李某的行为影响了方某对林某债权的实现,故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方某主张的撤销权成立。
夫妻协议离婚财产归其中一方,不能涉及逃避债务问题。如果被逃避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逃避的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债权人仍可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获得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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