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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日期:2016-07-12 浏览次数:0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可以看作是出租人有期限地出让房屋的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换回承租人支付的对价。房屋租赁具有以下特点:
1.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代理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2.房屋租赁的标的物是作为不动产的房屋,不同于其他财产,是特定物,不是种类物。
3.房屋租赁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出租人有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的义务,同时承租人也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4.租赁不发生产权的让渡和转移。房屋所有权人只是将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在租赁期间内有偿地让渡给承租人,承租人并不取得房屋的产权。
一、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一定租金的合同。
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合同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既可以采取口头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的形式。
就内容而言,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条款:(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
(一)、允许租赁的房屋的范围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除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部分房屋外,绝大多数房屋是可以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从事经营活动的。
但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则绝对不允许有出租行为。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有四类:(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
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承租人有义务在房屋租赁期满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原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租赁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的正当使用。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需要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未规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当责令搬迁;如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退部分房屋。
(三)、房屋租赁用途
房屋租赁的用途是指承租人租赁该房屋的目的。房屋租赁应当明确其用途,其意义在于:
1.明确租赁用途。有利于承租人按照承租房屋的性能、用途,正确地使用出租房屋。因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造成房屋损坏的,应赔偿因此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2.明确租赁用途,有利于承租人履行合同,如果承租人需要改变用途或在承租房屋上添加新用途时,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并重新协商租金。承租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正确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性质,更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房屋的用途一般应按其设计功能确定,凡属专用房屋,如厂房、仓库、商店、学校等,只能按其设计功能确定用途,非专用房屋,可由租赁双方根据使用需要确定用途。
(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指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具有以下特点:
1.登记备案对租赁合同的效力并无任何影响。不同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不是一个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因为,房屋租赁行为是诺成性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就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无需由出租人将出租物交给承租人,或由承租人将租金交给出租人;
2.登记备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并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种登记只是基于管理城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的、基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的目的、基于防止非法出租房屋和国家税费的流失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行业管理手段,不涉及合同的对抗效力。这一点与房屋买卖、房屋抵押不同。
房屋租赁备案的程序是,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需要的文件包括:(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对符合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私房租赁
私有房屋租赁是指以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从地域上讲,私有房屋可以分为农村私有房屋和城镇私有房屋。农村私有房屋一般用于自住,出租为极个别情形,国家目前尚未就此作出特别的规定。城市私有房屋商品化程度高,因此现今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规范城市房屋出租问题。而按照用途区分,私房租赁分为住宅用房租赁和非住宅用房租赁。住宅用房租赁和非住宅用房租赁在具体租赁措施方面区别较大,下面详细介绍之。
住宅用房,主要是指供居民个人、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是人们必需的生活资料。所以,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赁私有房屋时,应当把握如下几点:
1.住宅用房租赁
(1)房屋产有权必须清楚。房屋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法定继承人、共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有人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2)凡私有房屋出租给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派驻机构使用的,应由房屋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代理租赁行为。
(3)房屋租金由双方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租金标准,协商议定,不得任意抬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变相押金,也不得将税款转嫁给承租人,否则由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2.非住宅用房租赁
非住宅用房租赁,是指以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为目的的房屋租赁。包括两类:
(1)生产性用房,如工业、交通运输业务等部门的厂房、车间等;
(2)经营性用房,如各类公司、银行、旅社、饮食服务等用房。
非住宅用房租赁的内容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因而非住宅用房的租赁比住宅用房的租赁自由得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按市场行情协商确定租金和违约金标准。
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是指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行为,是行使处分权的一种形式。
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占用的划拨土地享有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对级差地租的形成并没有任何付出,而是由于国家投资而形成,因此,这种情况下出租房屋,有一些特别规定:
1.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出租。房屋所有权人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时,其租金收益实际上包含了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这部分即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2.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出租。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出租,法律上没有特殊的规定要求出租人上缴土地收益。因为这种情况下,房屋出租人并没有获得相应的租金收益,也没有取得相应土地收益,因此也就无须上缴土地收益。
四、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
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依一定的法律事实归于消灭。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租赁合同到期。
2.房屋拆除改建。
3.房屋毁损。
4.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没有同住的其他人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
5.当事人协商终止。
6.承租人有重大违约行为。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使用房屋。如果承租人严重违反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1)擅自转租、转让、分租、出借或调换使用承租房屋;(2)任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受损;(3)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4)无故拖欠房租达6个月以上。
1.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代理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2.房屋租赁的标的物是作为不动产的房屋,不同于其他财产,是特定物,不是种类物。
3.房屋租赁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出租人有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的义务,同时承租人也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4.租赁不发生产权的让渡和转移。房屋所有权人只是将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在租赁期间内有偿地让渡给承租人,承租人并不取得房屋的产权。
一、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一定租金的合同。
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合同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既可以采取口头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的形式。
就内容而言,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条款:(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
(一)、允许租赁的房屋的范围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除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部分房屋外,绝大多数房屋是可以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从事经营活动的。
但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则绝对不允许有出租行为。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有四类:(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
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承租人有义务在房屋租赁期满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原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租赁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的正当使用。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需要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未规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当责令搬迁;如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退部分房屋。
(三)、房屋租赁用途
房屋租赁的用途是指承租人租赁该房屋的目的。房屋租赁应当明确其用途,其意义在于:
1.明确租赁用途。有利于承租人按照承租房屋的性能、用途,正确地使用出租房屋。因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造成房屋损坏的,应赔偿因此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2.明确租赁用途,有利于承租人履行合同,如果承租人需要改变用途或在承租房屋上添加新用途时,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并重新协商租金。承租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正确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性质,更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房屋的用途一般应按其设计功能确定,凡属专用房屋,如厂房、仓库、商店、学校等,只能按其设计功能确定用途,非专用房屋,可由租赁双方根据使用需要确定用途。
(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指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具有以下特点:
1.登记备案对租赁合同的效力并无任何影响。不同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不是一个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因为,房屋租赁行为是诺成性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就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无需由出租人将出租物交给承租人,或由承租人将租金交给出租人;
2.登记备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并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种登记只是基于管理城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的、基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的目的、基于防止非法出租房屋和国家税费的流失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行业管理手段,不涉及合同的对抗效力。这一点与房屋买卖、房屋抵押不同。
房屋租赁备案的程序是,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需要的文件包括:(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对符合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私房租赁
私有房屋租赁是指以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从地域上讲,私有房屋可以分为农村私有房屋和城镇私有房屋。农村私有房屋一般用于自住,出租为极个别情形,国家目前尚未就此作出特别的规定。城市私有房屋商品化程度高,因此现今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规范城市房屋出租问题。而按照用途区分,私房租赁分为住宅用房租赁和非住宅用房租赁。住宅用房租赁和非住宅用房租赁在具体租赁措施方面区别较大,下面详细介绍之。
住宅用房,主要是指供居民个人、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是人们必需的生活资料。所以,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赁私有房屋时,应当把握如下几点:
1.住宅用房租赁
(1)房屋产有权必须清楚。房屋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法定继承人、共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有人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2)凡私有房屋出租给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派驻机构使用的,应由房屋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代理租赁行为。
(3)房屋租金由双方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租金标准,协商议定,不得任意抬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变相押金,也不得将税款转嫁给承租人,否则由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2.非住宅用房租赁
非住宅用房租赁,是指以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为目的的房屋租赁。包括两类:
(1)生产性用房,如工业、交通运输业务等部门的厂房、车间等;
(2)经营性用房,如各类公司、银行、旅社、饮食服务等用房。
非住宅用房租赁的内容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因而非住宅用房的租赁比住宅用房的租赁自由得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按市场行情协商确定租金和违约金标准。
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是指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行为,是行使处分权的一种形式。
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占用的划拨土地享有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对级差地租的形成并没有任何付出,而是由于国家投资而形成,因此,这种情况下出租房屋,有一些特别规定:
1.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出租。房屋所有权人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时,其租金收益实际上包含了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这部分即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2.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出租。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出租,法律上没有特殊的规定要求出租人上缴土地收益。因为这种情况下,房屋出租人并没有获得相应的租金收益,也没有取得相应土地收益,因此也就无须上缴土地收益。
四、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
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依一定的法律事实归于消灭。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租赁合同到期。
2.房屋拆除改建。
3.房屋毁损。
4.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没有同住的其他人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
5.当事人协商终止。
6.承租人有重大违约行为。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使用房屋。如果承租人严重违反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1)擅自转租、转让、分租、出借或调换使用承租房屋;(2)任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受损;(3)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4)无故拖欠房租达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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