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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视角丨“私造浮桥案”再审改判:彰显法、理、情的统一
日期:2024-01-03 浏览次数:0导读:
2023年12月25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某义等18人“私造浮桥”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除维持对黄某义、何某春的定罪量刑外,改判:5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11名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宣告无罪。纠正原判决的法律适用错误。
此前,洮南市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黄某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何某春等17人有期徒刑一年、拘役六个月及三个月的刑期,同时宣告缓刑。宣判后,黄某义等18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后黄某义不服,向洮南市法院申诉被驳回,又向白城中院申诉,白城中院于2023年9月27日决定提级审理,并于11月13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直至此次再审宣判。

再审判决书显示,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之间的洮儿河河道内,因该处河床坚硬且水流较浅,周围群众长期从此处过河,在河道内逐渐形成一条过河老道,河岸两侧也随之形成通向老道的两条便道,与过河老道相接。大多数情况下,行人和各种车辆均可从两岸便道经老道过河。但一遇汛期,则过河就成了大问题。2005年至2014年期间,黄某义未经审批,伙同黄某军、黄某友在上述河道处非法建造浮桥收费。2014年至2018年期间,黄某义出资、设计并组织黄某军、黄某友、何某春等人在该河道非法建造固定桥,在桥头非法建造彩钢房和地秤。
信凯律师认为,虽然涉案村民在建设浮桥时存在相应违法违规的行为,然而该建桥行为整体上并未破坏社会秩序,群众普遍认为其满足务农、购物、就医、求学、商贸等巨大出行需求。尤其黄某义等人不收取乡里乡亲的过路费,缴费多为自愿,路费源于商用车辆,具有鲜明的便民特征,符合“铺路修桥,是大善之举”的朴素认知。同时,涉案村民在搭建浮桥并投入使用过程中并未造成严重的生产事故、安全事故与社会后果,更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法院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对部分涉案村民予以无罪释放,彰显了法、理、情的统一。

本期投稿:陈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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