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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被侵权,著作权人应该先确认的事
日期:2016-07-12 浏览次数:0
90后摄影师王源宗在微博上控诉央视7套《美丽中国乡村行》,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盗用其摄影素材。曝光后,“史上最牛实习生”的那句“就算是央视使用你的素材,有什么问题吗”直接引爆网友们的怒点。
在这起素材侵权中,有两个问题著作权人需要先确认一下,才更有底气控诉:
一、该摄影素材是否是《著作权法》
录像制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包括表演的原始录制品和非表演的原始录制品。
所以,小编认为该素材是属于录像制品。
那么,录制者(也就是摄影师本人)对于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若是使用了该作品素材,制作成其他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所以,若是央视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私自用了该摄影师的摄影作品,应当支付报酬。
网路有律师发表观点:
要进行著作权维权,势必需要将素材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成为作品有三道门槛——属于智力成果、有固定表达形式、具备独创性。其中尤以独创性为首要条件。
相关素材属于智力成果无需多言,虽然所记录对象是自然风光,但将其摄制记录下来必定属于人类智力劳动的结果。具体表达和固定形式也没有问题,素材已经拍摄完成,而不是停留在作者脑海里的画面构思,并且摄制成果拥有反复呈现的记录载体。
但,关于作品的独创性,独创性本质上包括“独”和“创”两个部分,“创”目前看来并不成问题,素材的选择、构图、拍摄时间、曝光度即便按照最通常的判断,也不难看出达到了相当智力创造高度。可就“独”的方面来看,西藏是文艺工作者心中的香巴拉,摄影、视听作品并不在少数,央视是否能找出在先类似作品、王宗源先生能否否认接触过可能存在的在先作品,都让这个“独”充满变数。
在他看来,智力成果不是问题、表达不是问题、独创性暂时看不出问题。
二、该作品是否属于本人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是否属于本人作品。为什么要这么问呢?因为该名摄影师微博上的职业信息为“前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摄影师”。摄影师称涉案素材取自于其2013年制作完成的《西藏星空》,那么问题也来了:
1、完成该作品时,摄影师是否任职于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工作职责是什么?
3、摄制这些素材,是否占用工作时间及单位资源?
4、该公司与摄影师知否有签署著作权归属约定?
为什么要解决这些问题呢,因为极有可能出现著作权不属于摄影师本人的情况,将使得摄影师无法得到赔偿:
1、摄影师可能享有署名权但完整著作权归公司;
2、著作权虽然归,但在2013年创作完成交付单位之后的两年内,所属单位可以优先使用,而摄影师无法自由支配相关作品。
若没有以上争议,只要摄影师本人握有raw格式作品原件,既定为作者。
只有保证作品是自己所创作,为自己所有,维权时候才有底气。
近几年来,知识产权作品侵权问题疯长,法律仍未完善,同志仍需努力。不要让“用了你的作品又怎样”的猖狂唾沫,阻却我们维权之路!
在这起素材侵权中,有两个问题著作权人需要先确认一下,才更有底气控诉:
一、该摄影素材是否是《著作权法》
录像制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包括表演的原始录制品和非表演的原始录制品。
所以,小编认为该素材是属于录像制品。
那么,录制者(也就是摄影师本人)对于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若是使用了该作品素材,制作成其他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所以,若是央视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私自用了该摄影师的摄影作品,应当支付报酬。
网路有律师发表观点:
要进行著作权维权,势必需要将素材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成为作品有三道门槛——属于智力成果、有固定表达形式、具备独创性。其中尤以独创性为首要条件。
相关素材属于智力成果无需多言,虽然所记录对象是自然风光,但将其摄制记录下来必定属于人类智力劳动的结果。具体表达和固定形式也没有问题,素材已经拍摄完成,而不是停留在作者脑海里的画面构思,并且摄制成果拥有反复呈现的记录载体。
但,关于作品的独创性,独创性本质上包括“独”和“创”两个部分,“创”目前看来并不成问题,素材的选择、构图、拍摄时间、曝光度即便按照最通常的判断,也不难看出达到了相当智力创造高度。可就“独”的方面来看,西藏是文艺工作者心中的香巴拉,摄影、视听作品并不在少数,央视是否能找出在先类似作品、王宗源先生能否否认接触过可能存在的在先作品,都让这个“独”充满变数。
在他看来,智力成果不是问题、表达不是问题、独创性暂时看不出问题。
二、该作品是否属于本人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是否属于本人作品。为什么要这么问呢?因为该名摄影师微博上的职业信息为“前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摄影师”。摄影师称涉案素材取自于其2013年制作完成的《西藏星空》,那么问题也来了:
1、完成该作品时,摄影师是否任职于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工作职责是什么?
3、摄制这些素材,是否占用工作时间及单位资源?
4、该公司与摄影师知否有签署著作权归属约定?
为什么要解决这些问题呢,因为极有可能出现著作权不属于摄影师本人的情况,将使得摄影师无法得到赔偿:
1、摄影师可能享有署名权但完整著作权归公司;
2、著作权虽然归,但在2013年创作完成交付单位之后的两年内,所属单位可以优先使用,而摄影师无法自由支配相关作品。
若没有以上争议,只要摄影师本人握有raw格式作品原件,既定为作者。
只有保证作品是自己所创作,为自己所有,维权时候才有底气。
近几年来,知识产权作品侵权问题疯长,法律仍未完善,同志仍需努力。不要让“用了你的作品又怎样”的猖狂唾沫,阻却我们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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