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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日期:2019-03-20 浏览次数:0近日,有关北京遗产律师咨询的案件纠纷较多,北京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胡正权律师代理了一起案子,当事人的父亲去世前,找邻居代书了一封遗嘱,将其名下的房产过户到哥哥名下,未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于是当事人委托胡正权律师向法院起诉,判定遗嘱代书无效。
【案情简介】
李大爷有一儿一女,均已成年,女儿李玲(化名)另嫁他人,儿子李江(化名)也已成家。李大爷考虑到年迈体弱,儿子李江一直负责照顾他的饮食起居,便委托邻居代书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儿子李江名下。
2016年王大爷因病去世,李江去房管局办理遗产过户手续时,却遭到李玲的反对。李玲认为自己也是法定继承人,且父亲立遗嘱时自己不在场,该份代书遗嘱应为无效,遂起诉要求与李江一同按份继承父亲遗产。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玲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享有继承权。
【律师点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胡正权律师,作为当事人李玲的委托律师,对本案法院判决做了如下点评。
在本案中,李大爷的女儿李玲已出嫁,且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故李玲以自己是法定继承人,父亲立遗嘱时自己不在场为由,要求认定该遗嘱无效,理由不能成立。但是这并不意味这本案所指遗嘱就必然是有效的。原因是: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 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
(2) 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
(3) 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属无效。且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遗嘱的见证人。
在本案中,见证人的数量符合法律规定,但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李江系李大爷的遗产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合法见证人。因此,该份代书遗嘱属于无效。李大爷的女儿李玲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享有继承权。
最后,北京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的胡正权律师提醒大家,代书遗嘱中,立嘱人只盖章,未签字,也属于无效遗嘱。因此建议立遗嘱者找人代书遗嘱时,委托律师比较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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