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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案例丨公交急刹致乘客骨折,谁的责任?吕巧歌律师精准破局获合理赔偿!
日期:2026-01-07 浏览次数:0在城市公共交通出行中,乘客因车辆紧急制动、突发状况受伤的纠纷时有发生,在维权时常因责任划分模糊、多方主体推诿等问题,让受害者陷入“维权难、获赔难”的困境。近日,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吕巧歌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当事人厘清责任边界,争取到合理赔偿。
01案情简介
2025年,公交公司员工刘某驾驶公交车行驶时,突遇前方车辆违规变道插入行驶车道,为避免碰撞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导致乘客王某失去平衡摔倒,当场出现头部外伤、颈部剧烈疼痛及头晕症状。
事故发生后,刘某第一时间陪同王某前往医院急诊就诊,初步诊断结果为“右侧点状脑白质脱髓鞘、左侧顶部皮下血肿”;次日,因颈部疼痛持续加重且活动受限,王某再次前往该医院复诊,最终确诊为“颈椎椎体压缩骨折,胸椎、腰椎退行性病变”。医生明确告知,王某的胸椎压缩骨折诊断明确,且后续存在神经损伤的潜在风险。
然而,在后续维权赔偿过程中,各方争议逐步出现。交管部门仅出具了事故证明,未明确划分责任;公交公司虽认可员工职务行为及王某受伤事实,但认为王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仅愿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以非侵权主体、部分赔偿项目不属于承保范围等为由,提出减免赔偿的主张。
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于是来到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
02律师介入
接受委托后,吕巧歌律师迅速制定办案策略,有条不紊推进维权工作。首先,吕律师协助王某系统梳理案件关键证据,包括医疗诊断记录、与事故相关的各类凭证、能证明自身损失的材料等,并根据案件需求,申请了相关司法鉴定,为后续主张提供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针对被告方的多项抗辩理由,吕律师结合事实与法律逐一反驳,有力维护当事人权益。面对公交公司“乘客未扶扶手即全责”的主张,吕律师指出公交车驾驶人应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包括保持安全车距、遇突发情况平稳制动、启动时进行安全提醒等,本案中刘某因未保持安全车距,在遇到前方车辆突然变道才需要紧急制动且未提前提醒乘客,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未扶扶手虽有过错,但并非事故唯一诱因,公交公司不能以此完全免责。
对于保险公司“自身退行性病变减轻赔偿”的说法,吕律师强调退行性病变是人体自然生理现象,与本次事故导致的“椎体压缩骨折”无直接因果关系,且保险公司未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无证据证明病变加重损伤后果,不应以此减轻赔偿责任;针对保险公司“不赔诉讼费”的主张,律师依据《平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指出,保险条款约定诉讼费属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诉讼应支付的必要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建议王某选择按侵权责任主张权利(而非客运合同),实现合法权益最大化。
03判决结果
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公交公司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04律师点评
事故发生后,首先要及时固定事故证据,留存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拍摄事故现场照片、视频,记录驾驶人信息、车辆所属公司及保险信息,为后续责任认定提供依据;其次需妥善保管医疗与费用凭证,就医时完整保留病历本、诊断证明、影像学报告、医疗费票据(含门诊、住院、辅助器具购买、救护车转运等费用),避免因票据丢失导致损失无法举证。
若存在骨折、神经损伤等可能构成伤残的情况,应在伤情稳定后,在律师指导下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与“三期”鉴定,鉴定意见是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计算的核心依据,直接影响赔偿金额;同时要明确维权路径与责任主体,根据自身损失情况选择“侵权责任”或“客运合同责任”路径,明确驾驶人系职务行为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付,避免遗漏责任方;最后,若各方对责任划分、赔偿金额存在争议,或面对被告推诿时,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律师可通过梳理证据、精准抗辩、优化策略等,帮助当事人高效维权,避免因法律知识欠缺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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