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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变更引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6-08-04 浏览次数:0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原告支付购房款2%的违约金人民币7791.5元。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547元、被告负担人民币258元。

  三、对本案的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为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变更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关于规划变更的相关规定,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包括与在宣传广告中对规划设计做出具体明确的说明和允诺不符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或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情况下,包括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都只对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等严重影响买受人基本利益的规划设计变更进行了强制性约定,而对其他的规划设计变更的处理并未明确约定在合同中,甚至开发商在广告中都会明确表示“此广告不构成购房要约,具体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为准”,因此,在实践中,对开发商的规划设计变更的违约责任很难认定。在本案中,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小区规划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这样,在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情况下,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开发商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商单方面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已构成违约,所以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一般包括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形式。而本案中合同并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方式或者损失的计算方式。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对房价的影响,而我国目前的房价构成中并没有该部分价款,买受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因此,本案中损失无法计算。最后在本案的处理中,只能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定违约金的数额,该数额明显少于业主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提示

  近几年开发商以变更规划、设计来增加商品房开发量从而导致纠纷发生的越来越多。从纠纷处理结果来看,总的来说对购房者比较不利,这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有一定的关系。但如本案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也不在少数,这就需要开发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注意:1、在开发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开发;2、一旦发生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变更应及时通知买受人,发生合同没有约定的规划变更也应当及时将相关规划变更的公告进行张贴,以免导致退房纠纷;3、在合同中,开发商切莫为了推销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和明确约定,以免因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承担违约责任;4、如规划变更通知买受人后,开发商应立即与买受人签订补充协议,对相关变更达成谅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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