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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信凯律师事务所孙俊平,解说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常识
日期:2018-12-28 浏览次数:0
如今的年轻人,经济独立,思想解放,结婚后不想失去独立自主空间,为此,开明的夫妻会对双方婚前的财产做好划分,以免日后起争执。不过,有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孙俊平律师表示: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
一、承租权、转租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因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海淀律师事务所的孙俊平律师称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夫妻公司
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海淀律师事务所孙俊平律师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
海淀律师事务所孙俊平律师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关于知识产权与收益
判定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取得时间为判断标准,离婚以现有财产进行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予以适当补偿,照顾。
以上内容是小编通过免费律师在线咨询获得的关于婚姻共同财产的法律常识,如有更多法律问题,也免费拨打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热线:400-800-0816,找到孙俊平律师了解更多法律问题。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孙俊平律师表示: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

一、承租权、转租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因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海淀律师事务所的孙俊平律师称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夫妻公司
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海淀律师事务所孙俊平律师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
海淀律师事务所孙俊平律师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关于知识产权与收益
判定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取得时间为判断标准,离婚以现有财产进行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予以适当补偿,照顾。
以上内容是小编通过免费律师在线咨询获得的关于婚姻共同财产的法律常识,如有更多法律问题,也免费拨打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热线:400-800-0816,找到孙俊平律师了解更多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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