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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本村的村民,可以在本村购买房屋吗?

日期:2018-07-03 浏览次数:0
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张,城市居住用地变得越来越紧张,很多人开始从城市转移到农村,因此村里的房屋开始升值。那么不是本村的村民,购买本村的房屋受到法律保护吗?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马庆朝律师以案析法,从过往办理的房屋买卖纠纷中做了详细解答。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自己村里盖了五间房屋给自己年迈的老母亲居住,不曾想母亲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外地务工的张先生。2015年3月李先生母亲去世后,才知道自己家的房屋竟然被卖了,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
 
李先生认为母亲卖房时未经自己准许,且房屋出售的人员非本村村民,不具备购房资格,于是找到了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马庆朝律师,委托马律师向海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先生归还李先生生的宅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判决】
 
海淀人民法院受理的此案,庭审上,被告人张先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辩称原告曾经在2004年对涉案宅院曾进行翻建,当时由于原告已经并非涉案宅院所在村村民,故当时的翻建行为被该村村委会认定为无效,并将涉案宅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原告之母。原告母亲作为所有权人,转让涉案宅院属于有权处分。原告母亲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均合法。并且,涉案宅院现在是被告的唯一住所,被告现在暂时不具备腾退房屋的条件,请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海淀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先生在2000年落户本村,并对该宅基地拥有使用权,而被告人张先生非本村人,不具备购房资格,故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需腾退并返还宅院给原告。
 
【信凯律师点评】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为买卖涉案宅院所签订的买卖协议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故两份购房协议自始、当然、确定无效。协议被确定无效后,基于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涉案宅院被被告占用,被告为无权占有,原告作为权利人有权向被告主张返还涉案宅院。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的强制性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凡是本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农民所签宅基地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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