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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分手后房产如何分割
日期:2018-06-29 浏览次数:0
现在的年轻人思想越来越开放,婚前同居已经成了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尽管婚前同居存在很多争议,然而很多年轻人不以为然,甚至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房屋。如果双方合得来步入婚姻殿堂皆大欢喜,若是合不来,彼此婚前同居分手后引起的财产纠纷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赵林律师,通过现实生活中接触到的实际案例,从法律的角度作了解答。
【案情简介】
李某和王某在大学时就是一对恋人,大学毕业后同时留在北京工作,由于北京房价过高,俩人共住一间房子。后来李某的父母得知自己的儿子还未结婚,就已经和别姑娘婚前同居,决定为自己的儿子出资购置房屋,让他们早日结婚,也可早点抱孙子。王某得知李某要买房子,就主动出资50万元作为首付。
房子购买之后,王某要求李某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李某本打算结婚之后再添加王某的名字,于是写下一份承诺书,主要内容为:该商品房为王某、李某共同共有,同意以后在房产证上添加女方的名字。二人因此事闹得很不愉快,加之同居期间暴露出二人性格不合,二人最终分手,女方提出分割一半房产,二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王某将李某起诉至海淀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海淀人民法院接到王某的起诉后,根据根据我国《物权法》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同居关系并非家庭关系,所以同居期间购买的财产应理解为按份共有。但本案中,李某和王某又签订了一个协议,即约定房产为李某和王某共同共有,应当从其约定,因此本案房产应当为二人共同共有。
【信凯律师温馨提示】
同居关系是一种不被法律保护的关系,可以随时依照当事人的意愿而终止,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正因如此,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并不能因为同居而成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赵林律师提醒在同居期间,涉及财产关系的处理一定要非常谨慎。一般情况下,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为共同生活而购置的财物,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应按照按份共有来处理,若二人之间有相应约定的,则约定优先,按照约定内容进行处理。

【案情简介】
李某和王某在大学时就是一对恋人,大学毕业后同时留在北京工作,由于北京房价过高,俩人共住一间房子。后来李某的父母得知自己的儿子还未结婚,就已经和别姑娘婚前同居,决定为自己的儿子出资购置房屋,让他们早日结婚,也可早点抱孙子。王某得知李某要买房子,就主动出资50万元作为首付。
房子购买之后,王某要求李某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李某本打算结婚之后再添加王某的名字,于是写下一份承诺书,主要内容为:该商品房为王某、李某共同共有,同意以后在房产证上添加女方的名字。二人因此事闹得很不愉快,加之同居期间暴露出二人性格不合,二人最终分手,女方提出分割一半房产,二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王某将李某起诉至海淀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海淀人民法院接到王某的起诉后,根据根据我国《物权法》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同居关系并非家庭关系,所以同居期间购买的财产应理解为按份共有。但本案中,李某和王某又签订了一个协议,即约定房产为李某和王某共同共有,应当从其约定,因此本案房产应当为二人共同共有。
【信凯律师温馨提示】
同居关系是一种不被法律保护的关系,可以随时依照当事人的意愿而终止,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正因如此,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并不能因为同居而成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赵林律师提醒在同居期间,涉及财产关系的处理一定要非常谨慎。一般情况下,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为共同生活而购置的财物,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应按照按份共有来处理,若二人之间有相应约定的,则约定优先,按照约定内容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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