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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晓娟与曹卫良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
日期:2016-08-03 浏览次数:0
上诉人封晓娟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877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因有公证书证明曹卫良、封晓娟向陈世奇出具委托书,宋奕光据此有理由相信陈世奇具有代理权,出售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宋奕光作为买受人,只要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应受到法律保护;封晓娟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宋奕光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权存在瑕疵,因此本院认定宋奕光为善意第三人。封晓娟主张宋奕光应当负担审慎审查委托书的义务于法无据。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判决照片:
因有公证书证明曹卫良、封晓娟向陈世奇出具委托书,宋奕光据此有理由相信陈世奇具有代理权,出售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宋奕光作为买受人,只要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应受到法律保护;封晓娟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宋奕光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权存在瑕疵,因此本院认定宋奕光为善意第三人。封晓娟主张宋奕光应当负担审慎审查委托书的义务于法无据。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判决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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