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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卫良与宋奕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日期:2016-08-03 浏览次数:0
陈世奇代曹卫良就涉诉房屋与宋奕光签订合同及协议后,宋奕光已按约定支付了9万元定金,且在三方商定具体过户日期后将265万元转入指定账户。基于宋奕光积极履行付款义务,曹卫良应将房屋交付宋奕光并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处理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判决照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判决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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