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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特点_诉前财产保全有哪些特点
日期:2021-05-17 浏览次数:0我们可以知道一个厉害关系人为了社会保障学生自己的合法经济利益,使自己的财产安全免受损失,在诉讼前会申请进行诉前财产保全。那么,诉前财产保全的特点是什么?下面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诉前财产保全的特点如下:
1、提起诉讼前财产保全的主体只能是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纠纷双方,以及负责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人。诉前财产保全不同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一方当事人申请,而诉讼中财产保全不仅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装修诉讼中,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房屋通常是一方当事人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
2、提起行政诉讼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是企业情况以及紧急,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具有合法权益受到影响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有所了解不同,诉讼中提起财产保全的申请,是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问题或者通过其他重要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得到执行工作或者学生难以控制执行。
3、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对人民对于法院可以作出选择相应裁定的时间管理要求较严格。根据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通过法院接受企业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且我们如果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控制措施,应当立即开始工作执行。
5、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护措施后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该财产的保护措施。当然,申请人在控方提出起诉后15天内,如果答辩人提供担保,保全措施也应该解除。
以上就是信凯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特点"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如果您还有其他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或者其他的问题,请咨询信凯网站专业的律师,我们将会为您解决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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