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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有哪些?
日期:2016-07-12 浏览次数:0
可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因此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可以让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如果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就无法实现商标的功能,也就无法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那么,在注册商标前,我们应当明确哪些标志被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这里的“本商品”是指商标注册申请要求保护的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指的是某一行业通用的或公众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图形、型号,例如,将“苹果”的文字或者苹果的图形作为苹果这种水果的商标,将表示加大码的“XL”作为服装的商标。这些标识属于行业内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都有权使用,而不是为了给某个生产者或经营者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而“仅”字则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中除有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外,并无其他构成要素。
区别性是商标所需要的最本质的属性。由于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在一定行业内或公众中被广泛使用,显然不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如果被某个生产者或经营者作为商标注册,那么未经注册人同意,他人不得在其商业活动中使用这些标志,这就对其他生产者和经营者显失公平。一个标志缺乏商标属性,那么,就可以认为它不是商标,而只是一个普通的标志而已。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这种情形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仅仅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所构成。例如,将“纯净”作为饮用水的商标,将“柴鸡”作为调味品的商标,将“安全”作为漏电保护器的商标,将“50kg”作为大米的商标,将“蜡染”作为布的商标等。
这些标志难以将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属于行业共用的标志,缺乏商标的本质特征。因此,这些标志本身仅仅是普通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若作为商标注册,注册人获得排他权,未经注册人许可,他人不能在其商业活动中使用。这对他人,尤其对竞争者而言,都是不公平的。所以,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这些标志构成的,商标局将驳回申请。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缺乏显著特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申请注册的商标由过于简单的文字构成,如商标由两个以下普通字体的拉丁字母构成,如B,e;②申请注册的商标由过于简单的几何图形构成,如一个简单的三角形或长方形;③申请注册的商标由普通的颜色所构成,如牛奶商品上的奶白色;④某些通用的称谓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如有限公司、店铺等;⑤申请注册的商标由常见的姓氏构成,且以普通字体形式书写的,如黄记、洪氏。
上述标志之所以缺乏显著特征,主要是因为这些标志通常由公众、行业、或一定的人群所共用,不能使公众识别出某商品或某服务来源于某生产者或经营者,起不到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作用。
特别提醒您注意的是,如果上述所列标志经过经过商业使用,能够得到公众认同,使商标产生显著特征,从而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这是是对叙述性标志或缺乏显著性标志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例外。
实践中,并不仅仅是不使用上述标志就可以获得商标的注册成功,还需要个考虑其他的因素,如该标志的注册是否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和社会公益。所以,商标的注册并不能简单而为之,小编在此建议您,注册商标之前可以先行咨询相关的律师,以免拐太多”弯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这里的“本商品”是指商标注册申请要求保护的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指的是某一行业通用的或公众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图形、型号,例如,将“苹果”的文字或者苹果的图形作为苹果这种水果的商标,将表示加大码的“XL”作为服装的商标。这些标识属于行业内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都有权使用,而不是为了给某个生产者或经营者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而“仅”字则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中除有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外,并无其他构成要素。
区别性是商标所需要的最本质的属性。由于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在一定行业内或公众中被广泛使用,显然不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如果被某个生产者或经营者作为商标注册,那么未经注册人同意,他人不得在其商业活动中使用这些标志,这就对其他生产者和经营者显失公平。一个标志缺乏商标属性,那么,就可以认为它不是商标,而只是一个普通的标志而已。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这种情形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仅仅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所构成。例如,将“纯净”作为饮用水的商标,将“柴鸡”作为调味品的商标,将“安全”作为漏电保护器的商标,将“50kg”作为大米的商标,将“蜡染”作为布的商标等。
这些标志难以将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属于行业共用的标志,缺乏商标的本质特征。因此,这些标志本身仅仅是普通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若作为商标注册,注册人获得排他权,未经注册人许可,他人不能在其商业活动中使用。这对他人,尤其对竞争者而言,都是不公平的。所以,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这些标志构成的,商标局将驳回申请。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缺乏显著特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申请注册的商标由过于简单的文字构成,如商标由两个以下普通字体的拉丁字母构成,如B,e;②申请注册的商标由过于简单的几何图形构成,如一个简单的三角形或长方形;③申请注册的商标由普通的颜色所构成,如牛奶商品上的奶白色;④某些通用的称谓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如有限公司、店铺等;⑤申请注册的商标由常见的姓氏构成,且以普通字体形式书写的,如黄记、洪氏。
上述标志之所以缺乏显著特征,主要是因为这些标志通常由公众、行业、或一定的人群所共用,不能使公众识别出某商品或某服务来源于某生产者或经营者,起不到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作用。
特别提醒您注意的是,如果上述所列标志经过经过商业使用,能够得到公众认同,使商标产生显著特征,从而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这是是对叙述性标志或缺乏显著性标志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例外。
实践中,并不仅仅是不使用上述标志就可以获得商标的注册成功,还需要个考虑其他的因素,如该标志的注册是否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和社会公益。所以,商标的注册并不能简单而为之,小编在此建议您,注册商标之前可以先行咨询相关的律师,以免拐太多”弯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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