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凯新闻 > > 正文
律师推荐
相关推荐
咨询推荐
信凯视角丨这种离婚财产分割约定,无效!
日期:2025-07-18 浏览次数:0在现实生活中,债务纠纷复杂多样,部分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可谓是不择手段。其中,以离婚并放弃财产的方式来规避债务履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还给债权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的权益应如何保障?他们能否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面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做。
一、案例回顾
2021年,钱某因经营不善,在与某建设公司的合作中欠下巨额债务。某建设公司将钱某诉至法院,2021年4月,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钱某偿还该公司1000万元款项。然而,判决生效后,钱某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某建设公司无奈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钱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进一步调查,某建设公司发现,早在案件一审期间,钱某便与妻子汪某在某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第三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了约定:“1. 双方共有机动车辆离婚后归女方所有;2. 婚后购有房产一套,离婚后归女方所有;3. 女方持有的合肥某建筑公司持股比例40%,离婚后所持有的股份归女方所有……” 种种迹象表明,钱某有通过离婚放弃财产以逃避债务之嫌。
某建设公司认为,钱某与汪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明显不当,钱某无偿转让财产,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债权的实现。于是,在2024年,某建设公司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钱某与汪某于2021年2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二、律师解读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财产内容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正值某建设公司与钱某债务纠纷案件一审审理期间,虽然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尚未经法院判决确认,但该债权实际发生的可能性极高。
钱某与汪某为逃避将来债务的履行,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财产归属女方,导致钱某作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故本案符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钱某与汪某于2021年2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的约定,且该判决现已生效。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夫妻双方离婚时虽可通过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但债务人企图通过协议离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无偿或者不合理价款的方式转移给配偶,从而降低偿债能力、逃避执行的行为,是无法得逞的。一旦被债权人发现,债权人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除此之外,此类行为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明确,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所以若债务人在明知存在生效判决需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主要财产无偿转移给配偶,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实现,就可能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例如,在某地的一起案件中,李某因合同纠纷被法院判令向债权人支付赔偿金50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为逃避债务,与妻子迅速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的三套房产、两辆豪车及大部分存款均归妻子所有。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发现李某名下几乎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经相关机关查证属实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所以,通过离婚放弃财产逃避债务,不仅仅是简单的民事纠纷问题,一旦触及刑法红线,债务人将面临刑事追责,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三、律师建议
1.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钱某在明知身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转让给妻子汪某,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无偿处分财产权益,且严重影响了某建设公司债权的实现,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2.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的可撤销情形
在判断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是否可撤销时,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如离婚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财产分割是否明显失衡,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进而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在离婚后是否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等。若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或无偿处分财产权益,且该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约定。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注意事项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及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此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存在通过离婚协议无偿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且该行为已对自身债权的实现造成实质性影响,从而有力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涉嫌刑事责任的情形与后果
当债务人通过离婚放弃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达到“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程度时,便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里的“情节严重”除了无偿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外,还包括隐藏、故意毁损财产等行为。一旦罪名成立,债务人不仅要面临牢狱之灾,还需承担相应罚金。这不仅会对债务人的个人自由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个人信用和社会声誉也将严重受损,在未来的生活和经济活动中面临诸多限制。因此,企图通过离婚逃避债务并不可取,债务人应积极履行债务,若确实存在困难,也应与债权人协商合理解决方案,切不可以身试法。
声明
本文章的内容、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若按照本文内容或观点作出的任何行为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本文章、图片如有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相关权利人友情提醒,我们将及时删除。
推荐阅读
- 信凯案例丨破局留学服务合同解除难,吕巧歌律师为当事人挽回损失2026-01-19
- 信凯案例丨发包、总包互相“甩锅”?聂广杰律师成功破局追款2026-01-19
- 信凯学苑丨张亚丽律师:房地产批量案件处理实务分享2026-01-19
- 信凯视角丨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子女,事后能反悔吗?2026-01-16
- 信凯案例丨买房遇“隐形陷阱”,章泽南律师精准维权追回损失2026-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