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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视角|失联32年后,回国与妻女争夺房产,能够得到法律支持?
日期:2023-04-12 浏览次数:0
最近,在美国已经32年的上海刘大爷回国寻亲的视频火爆网络,本以为是个感人至深的故事,深入了解后却令人深思。
2022年11月底,美国纽约肯尼迪机场里,出现了一位坐着轮椅的特殊旅客。

(图片来自网络)
刘大爷已经年过七旬,在美国已经待了32年。他刚到美国不久,就丢失了所有的证件,作为黑户的他,只能靠着打黑工、露宿街头度日。

(图片来自网络)
颠沛流离了32年的他,在美国受了很多苦,直到在疫情期间,才在难民所被海外的好心华人发现,得到了救助。在得到救助之后,这个飘零半生的老人对各路好心人说出了自己的一个愿望:希望能落叶归根,回到上海自己孩子身边,照顾自己心脏不好的妻子。
这个朴素又真挚的愿望,引爆了许多网友的泪点,经过大量媒体的报道,许多爱心人士纷纷慷慨解囊,为刘大爷总计众筹了1.5万美元的回国经费。临近回国的那一刻,刘大爷笑着朝好友们招手,极其憧憬和向往回国后与家人团聚的幸福生活。

(图片来自网络)
相信很多人看到这里,一定认为这是一件非常圆满的事情,很好啊!但是没想到很快就出现了神级反转。令众多网友没想到的是,刘大爷的情况远不是先前所描述的那样。
30多年前,刘大爷辞掉工作远赴美国时女儿年仅8岁,在孩子最需要用钱、妻子压力最大的时候,刘大爷选择了独自出国,从此杳无音信,完全丢弃了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任由妻女自生自灭。有人询问刘大爷为什么不往家里打电话,他说自己的证件丢了,不知道这个理由能不能骗过他自己,32年从未试图联系过妻女、从未往家里打过一分钱,在年老体衰需要人照顾的时候,他却想起自己的妻女了。
刘大爷出行都需要依靠轮椅,仗着妻子没有和他办理过离婚手续,便要求妻女赡养自己,嘴上却说自己回国是想要照顾妻子。其国内妻女对他的算盘更是心知肚明,得知他回国后一直避而不见。
刘大爷的女婿更是代表岳母和老婆,坚持拒绝和刘大爷见面,他们表示都已经过去32年了,早就当没有他这个人了。而刘大爷也“非常诚恳”的表示,听说我老婆身体不好,我回来照顾她的。而且,国外政府马上要给我发大房子、发补助了,我放弃了这么好的条件,就是为了回来照顾她!
然而刘大爷并没有得到国内家人的谅解,最终被送到了救助部门养老。就在这一切即将尘埃落定时,意想不到的情况又出现了。身处救助站的刘大爷突然提出了一个要求。
原来当年刘大爷的单位,给分了一套房子,后来住房改革这套房子也就属于刘大爷妻女了。据刘大爷获悉,在其出国前单位曾分了一套房,且在其出国后房子被拆迁,政府又给分了套大房子,如今房子价值几百万元。

刘大爷向妻女发话,要求将现在的房子分他一半,或者将房子卖掉后分他一半的钱。从目前媒体报道来看,虽然已消失32年,但刘大爷与妻子尚未离婚。如果真的是这样,刘大爷与妻子在法律上仍然是夫妻。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爷在法律上拥有房产的一部分,但份额多少,并不能直接界定为一半。
针对如此专业的问题,今天,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高艳清律师为大家深度剖析,答疑解惑!
Q若类似事件始发于当下,妻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申请吗?
A高律师:如果丈夫下落不明、杳无音讯满两年的,妻子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丈夫为失踪人。
并且,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丈夫若已经被宣告失踪,妻子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即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妻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Q夫妻间一方长期失联,失联一方提起分割财产的请求,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分割呢?
A高律师:基于目前所了解到的情况,民法典并未将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所以即使分居,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并且,婚内一般不可以要求分割财产,但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具有以上情形之一,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而且,夫妻之间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并不当然是一半比例。需要结合双方的贡献、财产的取得和使用情况等,依据抚养子女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
刘大爷争夺的房产,具体如何取得、取得时间等细节仍需进一步核实。
如果是拆迁所得,案涉房产也有可能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将会涉及更复杂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Q该事件中刘大爷的女儿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父弥补过往的缺失吗?
A高律师:即使刘大爷与妻子一直以来没有离婚,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并且,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相关法律依据
①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②民法典第1066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76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④民法典第1067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51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高艳清律师,法学专业出身,法律理论功底深厚,第四届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会委员,曾荣获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高律师参办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数百起,实务经验丰富;办理案件认真负责,庭审应变能力强,具有良好的执业操守。
专业领域:婚姻家事 |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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