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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7个有关财产继承的错误认知,你都能避开吗?
日期:2020-08-26 浏览次数:0当亲人离世,财产继承问题就成为其后事中重要的一环。很多人对财产继承都保有某些错误的理解,这些误解可能会导致继承完全失败或部分失败,以致出现重大经济损失,今天我们就由信凯律师事务所来说说常见的财产继承错误认知:
误解一:反正有法定继承,有没有遗嘱都一样
错误认知:继承这事有《婚姻法》、《继承法》管着,就是自己不立遗嘱或老人没有立遗嘱,继承时也不会乱,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来。因此,有没有遗嘱都一样。
律师纠正:明年1月1日起,继承相关事宜将归《民法典-继承编》管了,现行《继承法》《婚姻法》同时废止。根据《民法典》,除法定继承以外,还有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多种形式,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要优先于法定继承。
也就是说,对公民的财产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内容合法有效,就须按遗嘱继承。如此一来,有没有遗嘱就不一样了。
误解二:只要立了遗嘱就万事OK
错误认知:只要立了遗嘱,财产身后事就已经安排好了,不必再担心。
律师纠正:有了遗嘱,并不意味着立遗嘱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实现。
首先,遗嘱继承能够顺利进行,前提条件是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如果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继承显然无法实现。
其次,遗嘱对财产及财产线索写得不明晰。比如,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只说明了自己有多少财产,但这些都以何种形式存在、财产在何处都未说明,这样的遗嘱很难得以实现。打个比方,只在遗嘱中说自己有多少存款,但不知钱存在哪个银行,存单放于何处,可以想像,后人的“寻宝”之路该是何等艰辛。如若找不到相应的凭证,这些财产无异于“流失”。
第三,遗嘱未妥善保存,立了等于没立。实践中,有些人立了遗嘱就自己收了起来,他人对此并不知晓。试想,若立遗嘱人突然离世,那么没有人知道其曾立有遗嘱,若遗嘱又没被发现,那么,这样的遗嘱立了等于白立。
第四,成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并不意味着一定就能得到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第五,立遗嘱人还有债务未还清,则需在其遗产价值范围内先清偿债务。
误解三:立遗嘱得经儿女同意
错误认知:很多老人面对是否立遗嘱问题时,都有这样的担忧——孩子们要是不接受遗嘱方案,我们立了遗嘱也没用。
律师纠正:遗嘱是立遗嘱的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行为,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遗嘱就是有效的。立遗嘱不需要征得继承人的同意。遗嘱是否生效与继承人是否接受遗嘱内容无关。
误解四:儿女们不到齐遗嘱没法立
错误认知:现代社会,除了逢年过节等特殊的大日子,多子女家庭很少能有人都到齐的机会,有老人担心“孩子都不在身边,我没法立遗嘱,他们签不了字啊。”
律师纠正:立遗嘱不需要孩子们到场,也不必非要通知他们知悉。只需要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在场并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即可。
附加提醒:办理继承须所有继承人全部到场。此时若有些继承人因各种因素所限制不能亲自到场,也可委托他人。比如,出具委托书,委托某某人代自己办理继承事宜。这种委托书最好经过公证。
误解五:与己有关的权利都可写进遗嘱
错误认知:有些老人在立遗嘱时,不仅将自己名下的存款、房子等财产进行了分配,还将自己承租的公房、承包的田地、山林等写在其中,指定由某个或某几个继承人继续承租。
律师纠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遗产一般包括7项: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目前,公房的承租权是否包括在最后一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内,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公房的承租权能否算是遗产没有明确的答案。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公房的承租人去世后,承租人无权单方处分承租权。
田地、山林等的承包权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
误解六:只要是老人的血脉就得有一份遗产
错误认知:很多人认为只要是直系血脉就可以继承老人的遗产,尤其长子长孙、幼子幼孙一类在传统观念中应当“继承家业”的男丁。
律师纠正:按照《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两个顺序中均没有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和外孙女出现,第三代人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因此,在孩子父亲在世的情况下,孙子是不能直接分得爷爷留下的遗产的,除非老人曾立遗嘱,指定将财产遗赠给孙子女、外孙子女。
误解七:没赡养老人就不能分遗产
错误认知:多子女家庭中,有人在赡养老人时不出力或少出力,继承遗产时却很积极,其他尽心费力的子女难免有意见,认为“老人生前没有尽孝心的,就没资格分家产。”
律师纠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因此实践中,某个或某几个继承人是否少分乃至不分遗产,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和现实举证来判断。
虽然现行《继承法》和明年元旦起将要施行的《民法典-继承编》均已对遗产继承事宜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但相关事宜的实际办理中还是会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若要保证自己的遗产能够留给指定的继承人,或者自己能够稳妥继承先人的财产,还需早做打算,必要时向专业人士咨询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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