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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案例|边卫东律师帮用人单位打赢劳动人事争议纠纷

日期:2022-07-20 浏览次数:0

近年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频发,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其中,不仅要着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注意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信凯律师

近日,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边卫东律师帮助用人单位通过劳动仲裁,成功驳回了劳动者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为委托单位维护了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劳动市场的公平。


事件简述

劳动者王先生自2006年与某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担任救护车司机一职。2016年王先生与原单位、新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及劳动合同,约定原有各项福利、工龄等可延续,改就任于新单位,工作岗位仍为救护车司机。因工作内容特殊,王先生的工作时间为“上一休二”,上班时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


2014年5月,王先生生病住院3天,出院后继续从事救护车司机工作,工作时间改为一周工作6天,休息1天,早9点上班,晚上10~12点下班。


2020年12月,王先生再次因生病住院10天,出院后重回工作岗位。2021年2月,王先生因突发疾病又一次住院治疗,17天后出院。因自感肢体麻木行动不便,2021年4月,王先生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后又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其已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2021年7月,王先生成功办理了病退手续,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退休并开始领取退休费用。

律师

王先生认为,自己的工作长期加班,多年来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都没有休息,连年假都没有完整享受过,还因工作强度过大导致各种疾病,单位应当支付自己各项加班费。


双方协商无果,王先生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了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其2007年至2021年期间的延时加班费5万元,休息日加班费5万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万元,以及2019年度和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1万7千余元。


接到劳动仲裁通知,王先生退休前的单位认为双方权利义务早已履行完毕,其法定代表人来到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请求帮助,律所了解事情经过后指派了边卫东律师为其代理本次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


边卫东律师接办本案后非常重视,根据双方所述情况,特查找、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整理、提交了大量证据材料。


仲裁庭审中,王先生方提交了自己与前单位、现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以期证明自己主张的正当性。


针对王先生的要求,边卫东律师进行了详细的辩驳:

我方认可与王先生签订的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但我方单位与王先生的前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在前单位工作时加班,不应要求我方支付加班费;


王先生在我单位工作时,职务是救护车司机,实行值班制度,根据站点不同,值班轮休方式不同,值班期间没有任务时可以休息,王先生在值班期间有大量时间处于休息状态;


我单位从事的工作具有特殊性,救护车司机不能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而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办法灵活安排休息日,相关材料早在2005年已报人事局等相关部门报备并获批复同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延时工作、休息日工作、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支付标准,该条款最后明确载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因此我方单位不应支付王先生各项加班费;

律师

王先生2019年和2020年各享受年休假10天,对于其所主张的2019年未休年休假,此时已超过仲裁时效;


对于员工前一年未休完的年休假,单位允许员工将年休假延期至第二年进行补休,因王先生健康状况欠佳,2021年2月突发疾病住院后就一直处于休假,不能提供劳动的状态,其2020年的年假在生病前后至办理退休期间全部休完;


在王先生生病治疗休养期间,单位一直按时发放工资,直至2021年7月31日王先生正式退休,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后出于对老员工的人道主义关怀,单位自2021年8月起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每月为其发放生活补助;


综合上述内容,边卫东律师认为,单位不应向退休员工王先生支付加班费或未休年休假工资。


同时,边卫东律师向仲裁委提交了《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社保经办服务平台系统截图、《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社保缴费协议书和员工考勤表等证据。


王先生方面又提出,职工考勤表上没有自己的签字,不能认为其在病休期间已休年休假。


对此,边卫东律师解释,单位将病休期间的考勤记录为年假+病假,是出于为王先生的经济状况考虑,二者的工资发放标准不同。


经过双方几轮举证、质证、辩证,最终仲裁委采纳了边卫东律师的意见,认为王先生要求加班费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要求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职工考勤表虽记录王先生2020年的年休假已在2021年休完,但没有其本人确认痕迹,且双方均认可王先生依法应享有10天年假,因此单位方面应当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


据此,仲裁委裁定单位方面支付王先生未休年休假工资5700余元,驳回王先生的其他仲裁请求。


我国现行劳动法体系对劳动者做出倾斜性保护,但劳动者在行使权利和维护权益的过程中,也应当在正确理解法律的基础上,以诚信为本,立足实际,提出合理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多年来始终致力于用精湛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至诚至信的工作态度,帮助劳资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帮助劳资双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致力于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法治环境,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安宁稳定作出切实努力。


本案代理律师

边卫东

边卫东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研究生,商事律师团队骨干成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边卫东律师待人以诚、认真负责,法律功底扎实、服务态度良好,深受赞誉。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与执行|合同纠纷|商事诉讼与仲裁|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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