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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1等与辛×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03 浏览次数:0
上诉人王×1、王×2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774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结合王某与辛×婚前及婚后财产状况,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死亡时名下存款为王某与辛×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该财产进行相应的处置并无不当。就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错误认定王某名下的存款属于王某与辛×的夫妻共同财产并认定辛×一直与王某共同生活,尽到较多的扶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属事实认定错误一节,上诉人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其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就上诉人认为王×2将其父亲王某名下的存款取出系其父亲王某的口头遗嘱及王×1不应当减少其继承份额一节,上诉人并未提交其父亲王某留有口头遗嘱的相应证据,且辛×多分遗产是因为其对王某尽到较多的扶养义务,故本院对于其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作出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判决照片:

结合王某与辛×婚前及婚后财产状况,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死亡时名下存款为王某与辛×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该财产进行相应的处置并无不当。就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错误认定王某名下的存款属于王某与辛×的夫妻共同财产并认定辛×一直与王某共同生活,尽到较多的扶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属事实认定错误一节,上诉人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其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就上诉人认为王×2将其父亲王某名下的存款取出系其父亲王某的口头遗嘱及王×1不应当减少其继承份额一节,上诉人并未提交其父亲王某留有口头遗嘱的相应证据,且辛×多分遗产是因为其对王某尽到较多的扶养义务,故本院对于其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作出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判决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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