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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03 浏览次数:0
汤×和陈×二人均系初婚,原系中学同学,自由恋爱,后双方于1961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双方育有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汤×主张双方性格差异大,不能再受到陈×刺激,其想多活几年,必须和陈×离婚,现子女亦均已成年,所以提出离婚。陈×表示其本不同意离婚,但是如果汤×坚持要求离婚,其也不再强求,其同意离婚。2013年11月,汤×曾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2681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汤×的离婚请求,双方均未提出上诉。2014年6月,汤×再次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现经本院调解无效,汤×坚持要求离婚,陈×也同意离婚。
2010年12月31日,陈×(乙方)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甲方)签订《住房出售协议书》,该协议载明,甲方将海淀区X号楼601号住房出售给乙方,甲方出售给乙方的住房户型为三居室,建筑面积为80.18平方米;实际应缴房价款25673.29元;乙方所购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入制度。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所得购房款,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其余归个人所有。2013年6月8日,陈×取得北京市海淀区X号楼六〇一号房屋百分之五十产权份额(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X号)。同日,汤×取得北京市海淀区恩济里十三号楼六层一门六〇一号房屋百分之五十产权份额(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X号)。陈×称该房屋是其购买,汤×表示系双方共同购买,但双方均表示不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实物分割,只需要分割各自应占有的份额。经询,双方均表示没有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双方均表示没有其它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判决照片:


2010年12月31日,陈×(乙方)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甲方)签订《住房出售协议书》,该协议载明,甲方将海淀区X号楼601号住房出售给乙方,甲方出售给乙方的住房户型为三居室,建筑面积为80.18平方米;实际应缴房价款25673.29元;乙方所购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入制度。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所得购房款,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其余归个人所有。2013年6月8日,陈×取得北京市海淀区X号楼六〇一号房屋百分之五十产权份额(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X号)。同日,汤×取得北京市海淀区恩济里十三号楼六层一门六〇一号房屋百分之五十产权份额(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X号)。陈×称该房屋是其购买,汤×表示系双方共同购买,但双方均表示不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实物分割,只需要分割各自应占有的份额。经询,双方均表示没有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双方均表示没有其它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判决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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