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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出具P2P法律意见书
日期:2019-02-25 浏览次数:0
近期很多网贷平台来访信凯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如何出具P2P法律意见书,为此信凯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分享给大家。
一、 律师出具P2P法律意见书的意义
去年网贷行业出现了P2P平台负责人跑路事件,人们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失去信心,为了让投资人了解网贷信息中介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个业务运营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论证、分析而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效地帮助金融健康机构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判断。
为了帮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内部运作实际情况合理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同时《法律意见书》需要两名执业律师签名,标明签署日期,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只有执业律师签名和律师事务所公章出具法律意见书还不具备说服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备案申请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二、律师如何出具P2P法律意见书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分支机构情况,包括分支机构负责人、数量、规模等,其中包括对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股权结构等信息进行实际核查。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二)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律师应审查网贷公司办公场所的租赁或购买情况,业务运作的各类软硬件及设备设施(如服务器、电脑采购、数据加密、灾备系统等)的情况,并如实披露。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安全测评、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银行资金存管的合作情况。公司取得的电信资质、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及支付许可(如涉及)等证照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核。
(三)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开展整改的整改等出具的相关报告文件,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如: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等。
(四)借贷项目是否涉及暂行办法中列明的13项禁止性行为,借贷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情况,涉及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的保管情况;对借贷信息的贷前审查、客户身份识别、信息发布、资金进出、担保措施、在线争议解决、交易记录保存等技术安全的设计情况等相关服务情况。
(五)实际控制人问题。鉴于网贷行业的特殊性,不少网贷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未在该公司任职,与公司或股东不存在任何书面合同/协议关系。对于该类隐瞒实际控制人的网贷公司,应特别注意风险防范。对实际控制人情况进行分析,主要包括:违法违纪情况、学历及工作经历等。
(六)公司主要发起人及前三大股东、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风控、信息技术等主要部门负责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律师应谨慎审查相关从业人员的履历问题,必要时应采取多种方式核查,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
(七)申请机构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八)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看了上述内容后,想必您对律师如何出具P2P法律意见书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有获取更多详情内容,欢迎来信凯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
一、 律师出具P2P法律意见书的意义
去年网贷行业出现了P2P平台负责人跑路事件,人们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失去信心,为了让投资人了解网贷信息中介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个业务运营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论证、分析而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效地帮助金融健康机构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判断。
为了帮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内部运作实际情况合理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同时《法律意见书》需要两名执业律师签名,标明签署日期,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二、律师如何出具P2P法律意见书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分支机构情况,包括分支机构负责人、数量、规模等,其中包括对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股权结构等信息进行实际核查。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二)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律师应审查网贷公司办公场所的租赁或购买情况,业务运作的各类软硬件及设备设施(如服务器、电脑采购、数据加密、灾备系统等)的情况,并如实披露。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安全测评、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银行资金存管的合作情况。公司取得的电信资质、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及支付许可(如涉及)等证照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核。
(三)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开展整改的整改等出具的相关报告文件,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如: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等。
(四)借贷项目是否涉及暂行办法中列明的13项禁止性行为,借贷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情况,涉及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的保管情况;对借贷信息的贷前审查、客户身份识别、信息发布、资金进出、担保措施、在线争议解决、交易记录保存等技术安全的设计情况等相关服务情况。
(五)实际控制人问题。鉴于网贷行业的特殊性,不少网贷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未在该公司任职,与公司或股东不存在任何书面合同/协议关系。对于该类隐瞒实际控制人的网贷公司,应特别注意风险防范。对实际控制人情况进行分析,主要包括:违法违纪情况、学历及工作经历等。
(六)公司主要发起人及前三大股东、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风控、信息技术等主要部门负责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律师应谨慎审查相关从业人员的履历问题,必要时应采取多种方式核查,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
(七)申请机构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八)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看了上述内容后,想必您对律师如何出具P2P法律意见书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有获取更多详情内容,欢迎来信凯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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