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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行贿罪有什么司法解释
日期:2016-06-28 浏览次数:0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六)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大家可以看到对单位行贿罪的司法解释内容不多,主要就是关于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各位需要注意了,由于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因此这两种犯罪主体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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