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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丨刑法第73条规定是什么

日期:2021-04-10 浏览次数:0

刑法是我国最基本的法律文件,所有的修改和完善都非常谨慎。很多人不应该很清楚相关的刑法。刑法第七十三条有哪些具体规定?下边就由信凯律师事务所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根据刑法第73条第3款的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接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书的第2日内,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已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案件,如果第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则应从二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羁押期与缓刑考验期的性质不同。

以上就是信凯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的"刑法第73条规定是什么"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如果您还有其他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或者其他的问题,请咨询信凯网站专业的律师,我们将会为您解决疑难问题。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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