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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管辖
日期:2018-11-28 浏览次数:0
北京律师事务所信凯律师为您解答:
对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参照相关其他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根据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根据该《解释》第5条的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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