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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法律问题
日期:2016-06-28 浏览次数:0(一)何谓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1、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这是一般原则,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债权虽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仍得为破产债权。
2、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平等受偿。
3、为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必须是表现为金钱或能折算为金钱的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可强制执行,故已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为破产债权。
5、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实际受偿。
(二)哪些属于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而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6、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7、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法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的债权。
8、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
(三)破产债权的清偿
1、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另外需要注意,当前一顺序可分配财产小于或者等于该顺序债权时,以后顺序债权人即不再分配;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没有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我们所说的破产债权,一般是指普通破产债权。有上述清偿顺序可知,破产债权是最后清偿的。这就意味着破产债权不仅必然不能得到全额清偿,甚至可能得不到任何清偿。
2、破产债权的抵销
破产抵销权,是指对于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在破产人被宣告破产时,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或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得不依破产程序,将其对破产人的债权和债务予以抵销的权利。我国《破产法》规定了第四十条规定了破产债权的抵销制度: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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