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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日期:2020-03-24 浏览次数:0

随着疫情不断的持续,对各行各业的经济影响极大,很多企业都受到了严重打击,企业资不抵债普遍发生,这个时候很多企业进行破产重组,那么什么是破产重组呢?破产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接下来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您进行解析关于企业破产重组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助您度过难关:

信凯律师事务所

一、破产重组的方式都有哪些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其中前三种属于即期清偿债务,后一种属于延期清偿债务。

二、相关破产重组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破产重组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现在也面临到企业各种难题,可以咨询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您进行答疑解惑,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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