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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解读 | 最高法发布首部涉AI纠纷审理意见,五大板块厘清裁判规则

日期:2026-09-27 浏览次数:0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飞速发展,AI绘画、AI文案创作、智能问答、企业智能风控系统等技术全面融入生产生活。技术迭代带来效率革新的同时,新型法律纠纷集中爆发:AI生成物权属不清、算法侵权责任模糊、AI伪造音视频侵权、训练数据合规争议、智能系统致损维权难等问题层出不穷。

此前,我国并无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纠纷的司法审理规范,法院裁判主要依托民事、知识产权法律兜底适用,极易出现裁判尺度不一、同案不同判、维权举证困难等问题。为统一裁判标准、明晰权利边界、平衡创新发展与权益保护,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为AI行业合规发展、公众维权提供了明确司法依据。







PART 01


新规出台背景:回应人工智能司法审判的现实难题

人工智能区别于传统互联网产品,具备自主学习、动态迭代、算法黑箱运行的技术特征,传统民事侵权、知识产权规则在适用过程中存在明显适配难题。过往司法实践中的痛点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各方主体权责边界模糊,开发者、平台提供者、终端使用者责任划分缺乏统一标准;二是AI生成内容的法律评价规则不清晰,相关知识产权争议裁判尺度不一;三是算法后台数据、训练日志由企业掌握,普通权利人取证难度高;四是行业缺少稳定的司法预期,裁判尺度失衡容易抑制创新或者放任滥用AI实施违法行为。

《意见》第一部分确立案件审理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明确统筹发展和安全、审慎界定法律责任的裁判导向。文件并不创设全新的实体权利,而是依据《民法典》《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现行法律,细化司法裁判的考量要素,构建适配人工智能场景的裁判规则体系。



PART 02


厘清知识产权裁判规则,平衡创作保护与技术创新

社会普遍关注AI生成成果的知识产权边界,需要区分成果可受保护的评价标准与AI生成内容侵权时的多方责任规则。首先应当明确: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独创性智力成果,《意见》并未直接赋予机器生成物独立著作权,而是针对使用人工智能辅助人类创作、以及AI生成内容侵害第三方著作权两类情形分别设置裁判规则。

当自然人投入独创性的构思、提示词设计、内容筛选修改等智力劳动,以人工智能作为创作辅助工具形成成果,符合著作权法“作品”要件的,依法获得保护;单纯由算法自动输出、不存在人类独创性贡献的内容,不构成受保护的作品。在AI生成内容侵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纠纷中,法院不能以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直接免责,应当综合考量服务模式、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程度、风险防控措施、获利情况等多重因素,划分开发者、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过错责任。

针对AI大模型训练行为的合规边界,《意见》合理划定数据使用的评价规则;如果未经许可抓取他人受保护作品用于模型训练并造成侵权后果,相关主体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文件兼顾开源生态创新,对于开源代码提供者设置合理豁免空间,结合开源协议、风险披露、安全管控措施综合判断责任,避免过度追责打击开源技术发展。对于人工智能辅助完成的技术发明,《意见》也明确专利客体、发明人身份的司法认定标准,完善科技成果的专利保护路径。


PART 03


分层认定民事侵权责任,规制滥用人工智能的违法行为

《意见》第二部分聚焦各类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侵权的典型场景,包括AI换脸拟声侵害肖像权与声音权益、利用人工智能泄露个人隐私、算法差别定价、虚假宣传、自动驾驶致损等纠纷,确立过错与风险控制能力相匹配的归责思路,而非简单采取固定化的三方责任模板。

终端使用者故意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伪造音视频、造谣诽谤、欺诈等行为的,由使用者自行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面临人格权益遭受紧迫侵害的情形,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对于人工智能服务平台,裁判过程中将结合平台管控能力、安全审核义务、通知处置机制判断过错,符合法定要件的可以参照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如果平台明知或者应知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于算法缺陷、产品设计缺陷引发损害的人工智能产品,法院将结合产品研发阶段的风险防控水平,综合认定开发者的过错责任,不会直接推定开发者当然担责。整套规则坚持个案综合评判,责任大小与主体的风险控制能力、注意义务相互匹配。


PART 04


证据审理规则,改善当事人举证地位不对等问题

涉人工智能纠纷具有极强的技术壁垒,训练日志、算法运行记录、模型参数等关键证据大多掌握在技术提供方手中,普通权利人客观上无法自行调取。《意见》第四部分完善案件证据规则,设置分层举证义务:权利人首先提交初步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由控制后台技术资料的一方当事人提交不侵权的抗辩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控制证据的,法院可以作出对证据控制方不利的事实推定。

同时法院可以借助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等方式查明专业技术事实,降低技术壁垒带来的事实查明困难。程序规则优化并不等同于举证责任倒置,而是在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框架下,根据证据控制地位合理分配举证负担,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意见》同时明确,对于利用人工智能伪造证据、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司法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PART 05


推动源头合规治理,建立多元纠纷化解路径

司法治理的最终目的,不局限于个案裁判,更在于引导行业建立常态化合规机制。《意见》第五部分提出多元化解与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鼓励行业调解、诉前调解机制化解涉AI民事纠纷,同时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指引作用。

对于人工智能研发与运营企业,本次《意见》释放明确合规指引:企业应当建立训练数据合规审查机制,完善内容风险管控流程,留存模型训练、内容审核的完整记录,落实事前风险防控义务。商业主体使用人工智能产出内容用于经营活动时,应当留存人类创作干预的完整凭证,做好权属证据保全。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应当恪守法律底线,严禁借助深度伪造技术实施诈骗、侮辱诽谤、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违法使用人工智能需要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


人工智能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法治并非技术创新的约束,而是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本次《意见》没有采取严苛的管制型裁判思路,而是坚持包容审慎的司法立场,在保护人格尊严、知识产权不受侵害的前提下,预留技术创新的合理空间。

未来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将持续迭代,新型纠纷会不断涌现,司法机关也将持续结合司法实践细化裁判尺度。这套全新的审理规则,划定人工智能合法使用的法律红线,引导市场主体树立合规意识,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真正实现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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