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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案例 | 同居伴侣病危期间转走60万,胡玉瑶律师助继承人全额追回

日期:2026-09-10 浏览次数:0

生活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长期同居的情形并不少见。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存在本质区别,同居伴侣之间并不自动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双方个人财产原则上相互独立。当一方身患重病、生命垂危,名下大额存款却被同居对象通过手机银行转出,该笔钱款究竟是当事人自愿给予的赠与、对过往付出的补偿,还是没有任何法律支撑的不当得利?

近日,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胡玉瑶律师代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抽丝剥茧梳理证据,最终帮助当事人全额追回财产。



1.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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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王某与被告李某自2013年开始共同生活,二人长期同居,但始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王某确诊淋巴癌晚期,入住医院接受治疗。

2025年10月,王某病情恶化再次入院治疗 ,医院向王某下达病危通知书,明确告知家属,患者随时可能出现高位截瘫、多器官功能衰竭甚至昏迷的风险,李某在这份病危通知书上进行了签字。就在病危通知出具之后短短数天内,王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通过手机银行分四笔向李某个人账户累计转账60万元,其中两笔转账备注附言为“还款”。

2025年11月初,小王发现王某账户存在异常转账的事情,随即向胡玉瑶律师咨询。在胡玉瑶律师的指导下,小王拍摄视频留存证据:确认王某对转账并不知情,并完整记录了王某授权小王与胡玉瑶律师以其名义提起诉讼及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全过程。2025年12月初,案件诉讼期间王某不幸离世,小王与张某作为王某的继承人继续参与本案诉讼。




2.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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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后胡玉瑶律师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复盘,精准锁定两大核心争议焦点:第一,案涉60万元转账,是否属于王某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第二,被告李某取得该笔巨款,是否具备合法的法律基础。围绕两大焦点,胡玉瑶律师开展系统化的证据固定、证据质证以及法律论证工作。

第一,全面调取病案材料,论证转账行为是否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

胡玉瑶律师完整调取王某住院全部病历、病程记录、病危通知等医疗档案。病历显示,转账发生时段,虽然医学记录记载患者“神志清”,但该表述仅代表基础意识尚存,不能等同于拥有能够独立处置数十万元重大财产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彼时王某处于癌症晚期病危阶段,身体状况极差,临床使用吗啡强效镇痛药物,身体极度衰弱。

同时,胡玉瑶律师协助当事人保全关键视频证据,视频资料能够直观反映王某病重之后身体虚弱,已经无法完整、清晰地表达自身想法。结合全部医疗资料与视听证据,胡玉瑶律师在诉讼中明确提出:处置60万元属于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在病危、镇痛、身体衰竭的客观条件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四笔转账出自王某本人自愿,该处分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第二,逐条拆解被告抗辩理由,否定款项具备赠与、还款的法律基础

针对被告提出的“赠与补偿、债务清偿”抗辩意见,胡玉瑶律师逐一进行反驳质证。

一方面,被告主张案涉钱款是赠与,却无法提交赠与协议、录音录像等可以直接证明赠与合意的有效证据。同居期间的生活照料、共同开销,并不直接转化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不能仅凭多年共同生活,就推定存在大额财产赠与约定

另一方面,针对转账备注“还款”这一对原告不利的表象,律师抓住庭审细节,被告自身当庭陈述双方并不存在借贷事实,备注“还款”与被告自认无借贷关系形成直接矛盾。被告所称属于“概括性补偿还款”,恰恰说明无法举证存在真实、具体的债权债务。

除此之外,胡玉瑶律师向法庭提交双方多年完整银行流水,展示同居期间王某也曾多次向李某及其亲属转账,证明二人虽共同生活,但财产并未发生法律意义上的混同,不能把同居期间的付出,直接等同于占有对方大额个人财产的合法理由。

开庭审理阶段,胡玉瑶律师围绕证据链条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对被告提交的消费票据、证人证言等证据从关联性、证明目的角度充分质证,厘清事实边界,向合议庭完整呈现案件法律逻辑,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判决结果






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钱款,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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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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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不少人对同居财产、重病期间财产处置、遗产追索存在认知误区,结合本案办案经验,胡玉瑶律师提示:

1.同居≠夫妻,财产不自动混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律保护,双方个人财产相互独立。一方不能仅凭共同生活、日常照料,就私自转移、占有另一方的大额个人财产,该行为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承担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

2.危重病人重大财产处分,应当审慎甄别意思表示真实性。医院病历记录的“神志清楚”只是医学意识判断标准,不等于法律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重病、疼痛、药物影响下,即便意识尚存,也不一定能够独立、理性作出大额财产处置。家属应当密切关注重病亲人账户资金变动,一旦发现异常转账,第一时间固定病历、视听资料、银行流水等证据。

3.法定继承人有权追回被继承人生前被侵害的财产。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法定继承人除继承遗产之外,同时承继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性诉讼权利。如果发现被继承人生前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追索财产。

4.大额资金往来务必留存完整证据。无论是赠与、借款,还是经济补偿,涉及大额钱款流转,建议签署书面文件,留存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避免仅依靠转账备注推定法律关系,防止发生纠纷时事实无法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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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瑶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胡玉瑶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文化建设委员会委员,海淀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海淀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及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委员,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部主任,北京卫视《法治进行时》栏目特邀嘉宾。自加入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以来,潜心研究刑事辩护与民商事诉讼,已成功代理数百起案件,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收获大量好评。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婚姻家事|公司法律顾问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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