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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直接冲突不得豁免,间接冲突可豁免——北京律师利冲新规核心解读
日期:2026-08-11 浏览次数:02026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召开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对《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与处理规则》修订,并于6月24日起正式实施。新规既衔接了《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上位规定,也针对大型律所总分所管理、非诉业务复杂化、刑事关联案件增多等执业新场景细化了认定标准。
对律师而言,利冲审查从来不是收案时的走流程动作,而是贯穿执业全程的安全底线;对律所而言,它是内部管理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执业风险与行业声誉。
律师利益冲突制度的底层逻辑,是保障律师对委托人的忠诚义务与保密义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确立了“禁止双方代理”的基本原则,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进一步延伸至关联案件代理、离任司法人员回避、仲裁员身份冲突等场景。
本次北京新规将利益冲突划分为直接与间接两类,本质是根据冲突的严重程度、对核心执业伦理的损害程度进行分级规制:
直接利益冲突,是指律师或律所的代理行为直接违背忠诚义务、保密义务,或直接损害司法公正,此类冲突风险不可逆,无法通过当事人同意消除,因此属于绝对禁止范畴,不存在任何豁免空间;
间接利益冲突,是指仅存在潜在利益关联、不会直接损害委托人核心权益的冲突,此类风险可通过充分告知、知情同意与信息隔离予以化解,因此允许委托人自主选择是否豁免。
“直接冲突不得豁免、间接冲突可豁免”的原则,既守住了职业底线,也兼顾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实际需求,是本次新规最具实践价值的制度设计。根据新规,直接利益冲突是指代理行为与委托人利益存在直接、必然的对立,继续代理将直接损害委托人权益或违背司法公正的情形。此类冲突无论委托人是否同意、是否签署豁免文件,律师及律所均不得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经发现,必须立即解除委托,否则将构成违规执业。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这是利益冲突最基础、最核心的形态,直接违背律师忠诚义务,是《律师法》明确禁止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豁免可能。新规明确“近亲属”范围涵盖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只要存在上述亲属关系且利益直接对立,即构成直接利益冲突。
律师办理诉讼或非诉讼业务时,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的。此类情形下,天然存在信息泄露风险与合理怀疑,直接动摇委托信任的基础,因此纳入直接利益冲突范畴,不因当事人同意而豁免。
曾经亲自处理或审理过某一事项、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案件。新规衔接了最高法、最高检关于离任人员从业限制的规定,此类情形直接涉及司法廉洁与公正,属于直接利益冲突,必须绝对回避。
同一律所的不同律师,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县域内仅一家律所且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本次新规特别细化: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刑事案件,同所律师也不得同时担任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防止因串供风险、辩护策略冲突损害当事人利益,此类均属于直接利益冲突。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所的不同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的,本所其他律师不得担任对方代理人。新规明确,该规则同样适用于律所总所与分所、各分所之间,即总分所视为同一主体,跨分所代理双方同样构成直接利益冲突。
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所的律师不得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针对并购、投融资等复杂非诉场景,交易双方存在直接对价博弈、利益此消彼长的,均属于利害关系范畴,构成直接利益冲突,不得同时代理;仅各方共同委托的中立性事务可例外。
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或同一律所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执行或其他处理程序中,不得再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该规则保护委托人的保密利益,律师因前委托掌握的案件策略、证据信息,不得用于对抗原委托人,此类后续对抗属于直接利益冲突。
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的情形。新规特别强调,律师不得以“法条未明确列举”为由规避伦理义务,对于可能直接损害委托人利益、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应当主动回避,按直接利益冲突处理。
间接利益冲突,是指律师或律所与委托人之间仅存在间接、潜在的利益关联,不会直接损害委托人的核心权益,通过充分披露与信息隔离可以防控风险的情形。根据新规,此类冲突不属于绝对禁止范畴,律师在充分告知风险、委托人书面同意豁免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代理。
新规明确以下七类情形属于间接利益冲突,可通过当事人豁免合法化:
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委托,而同所其他律师是该案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其他律师是该案被害人的近亲属;
3.同一律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非诉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委托,办理其他无关联法律业务;
4.律所与委托人存在常年法律顾问等服务关系,该委托人未要求律所代理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而律所接受其对立方委托办理该案;
5.委托关系终止后1年内,律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委托;
6.在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的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律师又在其他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该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
7.其他类似情形,经委托人知情同意可豁免的。
本次新规特别新增一项认定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加入客户单位律师库,未实际开展具体法律服务、未收取任何费用,之后接受该客户对立方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不构成利益冲突行为。这一规定明确了“入库不等于建立委托关系”的判断标准,避免将轻微关联过度认定为利益冲突
新规明确,间接利益冲突的豁免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仍属违规:
1.充分披露义务:律师必须向委托人如实说明利益冲突的具体事实、可能产生的风险、对代理工作的潜在影响,不得隐瞒、简化或误导;
2.书面明确同意:委托人必须签署专门的利益冲突豁免知情同意书,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知悉全部风险并同意继续委托,默示同意、口头同意均不产生豁免效力;
3.信息隔离措施:获得豁免后,律所必须建立有效信息隔离机制,不同承办团队各自保密,不得相互披露案件信息与代理策略,确保各方委托人的保密利益不受损害。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豁免只是解除了行业规范的禁止性限制,并未消除执业风险。对于重大复杂、争议激烈的案件,即便属于可豁免的间接冲突,从职业风险防控角度,也建议主动回避,避免后续因当事人不满引发投诉与行业调查。
利益冲突审查的第一责任主体是律师事务所,而非承办律师个人。本次新规以“直接或间接”二元分类为基础,进一步压实了律所的全流程管理责任。
新规要求律所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机制:
收案前强制审查:接受委托前必须完成检索比对,先判断是否构成直接利益冲突,若构成直接冲突一律不得收案;若属于间接冲突,需履行告知与豁免程序后方可收案;
委托中动态审查:委托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委托人主体变更、对方当事人更换代理人、新增关联案件等新情形的,应当及时重启审查,若新出现直接利益冲突,必须立即解除委托;
结案后档案留存:利益冲突审查记录、豁免文件应当与案件档案一并留存。
新规明确,律师事务所总所与其设立的分所、同一总所下的不同分所之间,属于利益冲突审查意义上的“同一律师事务所”。这意味着北京律所在外地设立分所、外地律所在京设立分所,均需纳入统一的利益冲突检索范围,跨地域分所代理对立双方同样构成直接利益冲突。
违反利益冲突规定,将面临行政责任与行业责任双重追责:
直接利益冲突违规:明知存在直接利益冲突仍接受委托、不解除委托的,属于严重违规,依据《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可被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律所可被处以警告、停业整顿、罚款;行业惩戒层面可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等处分。
间接利益冲突违规: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取得书面豁免即代理间接冲突案件的,同样构成违规,将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等处分;已履行完整豁免程序的,不属于违规行为。
“直接利益冲突不能豁免,必须解除委托;间接利益冲突可以由当事人豁免”,是本次北京新规的核心,也是律师执业必须刻进职业习惯的判断准则。
律师的职业生命,从来不是由胜诉率决定的,而是由合规底线支撑的。直接冲突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没有任何变通空间;间接冲突是需要谨慎的警戒线,必须走完完整的合规程序。每一次收案前的分级检索,每一份豁免文件的规范签署,每一项信息隔离措施的落实,看似是繁琐的流程,实则是对委托人负责,更是对自身职业声誉的保护。
对广大律师同行而言,吃透新规的二元分类规则,严守直接冲突的红线、规范间接冲突的豁免,才能在规则之内行稳致远;对当事人而言,了解利益冲突的分类与豁免规则,也能更好地监督律师执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治之路,始于规范;专业之路,止于至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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