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保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能够顺利落地呢?
首先,协议条款要尽可能写“细”,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比如涉及房产时,需明确注明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号、具体坐落地址、房屋面积等关键信息,涉及存款时则需写明存款的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具体金额;同时要明确约定履行期限,例如“双方应于离婚登记办理完毕后30日内共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此外,还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可具体约定“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过户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案涉房产市场总价的0.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通过明确的违约条款增加义务人的违约成本,减少反悔概率。
其次,对于能够即时办理过户或转移手续的财产,建议尽量在离婚前完成相关操作,财产权利的实际转移是保障赠与条款落地最彻底的方式。若因财产存在权利限制(如房产仍有银行贷款未还清)暂时无法办理过户,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案涉房产的剩余贷款由××(如男方)负责偿还,贷款还清后15日内,双方共同协助子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贷款偿还期间,××(如男方)不得将房产抵押、出售、出租给第三方,否则需赔偿子女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三,对于价值较高或容易产生争议的财产,可将赠与条款进行公证,或在诉讼离婚时纳入法院的裁判文书。对赠与条款进行公证后,可进一步强化其不可撤销性,即便后续发生争议,公证文书也可作为重要证据;若夫妻双方通过诉讼离婚,可在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中申请明确“双方一致同意将××财产(如房产)赠与婚生子女××所有,义务人应于××期限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生效的调解书属于国家司法文书,可直接作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的依据,无需另行起诉。
最后,若发现义务人存在违约迹象或明确拒绝履行,应及时采取维权措施。第一步可先向义务人发送书面《履行通知函》,在函件中明确告知其未履行的义务内容、约定的履行期限及逾期后果,并通过快递邮寄(保留快递底单及签收记录)或当面送达(让对方签字确认)的方式留存送达证据;若义务人在收到通知后仍拒绝履行,第二步则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义务人“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