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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视角】 怎样预防胜诉却拿不到钱?
日期:2024-03-28 浏览次数:0导读
胜诉在手喜开颜,财产无踪苦连天。在社会活动中,经常会出现赢得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或不能足额拿到钱。这其中有很多因素:有的确实没钱可赔、有的不缺钱但对方可能采取各种手段(如:赠与、虚设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如:现金、不动产及股权等高价值财产),导致判决无法被有效执行。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那么,什么是财产保全呢?如何运用财产保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呢?信凯律师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保证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一种法律手段。简单来说,就是为了让被告在判决生效之前无法处置自己名下的(部分)财产,从而最大程度上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及适用条件
1. 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适用于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法院提出,法院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2. 诉讼中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适用于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此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
3. 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财产保全: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判决得以执行。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并且,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四、如何运用财产保全保障自己的权益?
1. 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一般来说,诉前财产保全适用于情况紧急的情况,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和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财产保全则适用于发现对方有转移、隐匿财产嫌疑的情况。
2. 提供充分的证据: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以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定。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对方的财务状况、涉诉案件的情况等。
3. 注意保全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在此期限内,如果判决未生效或者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可以申请续期。因此,申请财产保全时要注意把握期限,避免过期后无法继续执行。
五、申请人一般可以用哪些财产进行担保?
1.现金担保,担保金额为保全金额的30%。
2.不动产担保,需提供与保全金额相符且无司法限制或设定他项权利等权利限制的房产。
3.财产保全责任险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书或保函、保单原件、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保险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经营许可证、5年内无犯罪记录且无拒不承担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声明、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等材料。并且,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4.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独立保函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担保许可证、银行资信证明、税务登记证、5年内无犯罪记录且无拒不承担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声明、财务报表(近半年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
并且,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4.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5.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6.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六、是否采取过财产保全措施对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与受偿比例有影响吗?
被执行人为企业时,企业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且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时,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程序中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是按照该笔普通债权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信凯律师提示,了解并运用好财产保全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面临诉讼时,要积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时注意收集证据、把握期限等细节问题,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地保障。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七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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