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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视角丨“西方臻选”“高仿董宇辉”是否涉及侵权?

日期:2023-12-26 浏览次数:0

导读


移动互联网时代,走红可能只需要一个瞬间,但侵权也可能只需要一个念想。近日,随着东方甄选和董宇辉小作文事件的愈演愈烈,迅速占据了各大平台的热点榜首。在12月17日,一个名为“西方臻选”的直播间出现在大家面前,其主播长相更是酷似董宇辉,被网友质疑是模仿抄袭。在第二天,其直播间更是遭到了封禁。


那么“西方臻选”和其主播是否涉及违法侵权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公民的知识产权和肖像权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而肖像权则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因此,任何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或肖像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名誉权

如果主播只是长得像,那么并不会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但是如果在直播中使用明星网红的原声和文案,甚至着装完全一样,则会构成涉嫌侵犯对方的名誉权。

在直播中“西方臻选”的主播除了长得像之外,并没有布置一样的直播间背景,文案、风格也不一样,所以无法定义其违法侵权。

但鉴于“东方甄选”在国内直播电商平台中具有良好口碑,并保持持续增长趋势,“东方甄选”应被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因“西方臻选”与东方甄选高度相似的名字,会导致公众会混淆名字,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

而在网络上,与明星、头部网红长相酷似的人也有许多,许多人凭借长相和模仿一炮走红,从法律上来说并不能构成侵犯名誉权,但一定程度上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果主播只是长得像,那么并不会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但是如果在直播中使用明星网红的原声和文案,甚至着装完全一样,则会构成涉嫌侵犯对方的名誉权。

在直播中“西方臻选”的主播除了长得像之外,并没有布置一样的直播间背景,文案、风格也不一样,所以无法定义其违法侵权。

但鉴于“东方甄选”在国内直播电商平台中具有良好口碑,并保持持续增长趋势,“东方甄选”应被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因“西方臻选”与东方甄选高度相似的名字,会导致公众会混淆名字,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

而在网络上,与明星、头部网红长相酷似的人也有许多,许多人凭借长相和模仿一炮走红,从法律上来说并不能构成侵犯名誉权,但一定程度上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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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是否涉及商标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因东方甄选的知名度较高,所以注册相似名字的商标,可能会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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