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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案例 | 医院起诉患者遭反诉,结果反赔400万

日期:2023-09-27 浏览次数:0

这是一个充满反转的案例。

近期,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柳文龙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案件中的原告某甲医院先起诉患者,要求患者返还医院垫付的185万治疗费用,结果被柳文龙律师代理患者以医疗过错反诉要求甲医院赔偿,最终法院判决甲医院赔偿患者400余万。真相到底是什么?


案情回顾

信凯律师事务所

孙女士因车祸右前臂骨折,在就医治疗当日,因麻醉医师的重大过错,导致其在术中出现低血压、长时间呼吸抑制等症状。后经鉴定得知,孙女士四肢瘫、重度智能减退、继发性癫病,构成一级伤残。


患者遭受巨大损害后,医院反而提起诉讼。以患者拒不出院、拖欠巨额医疗费用为由,要求患者返还术后医院垫付的医疗费185万元。


信凯律师介入 

信凯律师事务所

我所柳文龙律师接受患者委托后,经了解认为本是一个常规、简单的手术,却由于甲医院的过错,导致患者遭受重大损伤,给其本人及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家庭生活困难。柳律师在多方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提出反诉,要求甲医院赔偿孙女士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


法院判决


信凯律师事务所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我方律师的反诉请求。

审理中,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为:甲医院在孙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为主要原因。被鉴定人四肢瘫为一级伤残,重度智能减退构成二级伤残。

信凯律师事务所

法院判决如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甲医院在对患者孙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孙女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量医院的责任比例为 80%。判决甲医院赔偿孙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00余万元。


信凯律师专业提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除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外,还需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及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2.  由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涉及医学专业问题,应通过相应的医疗鉴定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比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信凯律师事务所

柳文龙律师,毕业于内蒙古民族大学,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海淀区优秀律师,海淀区新联会律师行业分会理事,第四届海淀区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研究会委员,第四届海淀区律师协会服务中关村工作委员会委员。


柳律师自执业以来,利用综合性的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本着为委托人办好每一次委托事宜的态度,承办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案件,获得委托人一致好评。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 医疗健康法律服务 | 私募基金 | 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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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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