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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案例 | 两字价值百万?信凯律师巧辩赢胜诉!

日期:2023-09-27 浏览次数:0

一份规范的股权转让协议,应清晰展现股权转让交易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在文字表述上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近日,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高艳清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股权分期转让纠纷案件,高艳清律师以专业素养,针对本案诉讼焦点,特别抓住其中关键两字,最终扭转局面,赢得一审、二审、再审胜诉,成功帮助委托人获得240万元股权转让款。


案情回顾

陈某与王某均系A公司股东,双方就转让陈某在A公司的股权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陈某将其在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王某,转让价款为300万元,王某于合同签订后于三年内分三笔向陈某支付转让款,分别为150万、100万、50万。


合同签订后,陈某协助王某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等全部手续,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而王某于合同签订支付第一期转让款150万元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支付第二笔、第三笔转让款。


故陈某认为王某已违约,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其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第二、三期转让款并追加利息。

信凯律师事务所    

而王某坚持认为,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第6条约定,“所有转让款最长支付年限不晚于协议签署后3年,若乙方不能支付第二笔、第三笔款项,乙方应当将当时持有的本公司的所有股权0元转让给甲方,而无需支付第二笔、第三笔款项;甲方无需归还乙方已经支付的第一笔150万款项”, 股权转让第二笔、第三笔款项的支付附有条件,双方约定的剩余款项仅在“达成下一轮融资”的条件下才予以支付。


这一点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所在。


信凯律师介入 


信凯律师事务所

信凯律所高艳清律师在接受原告陈某委托后,经过对案件情况及证据的分析研判认为:


第一,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陈某将其所持X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王某分三笔支付股权转让款 300 万元。现上述股权已变更登记至王某名下,原告已履行完该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相应股权转让款的付款期限亦已届满,被告理应履行支付该股权转让款150万元。


第二,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第6条约定:“所有转让款最长支付年限不晚于协议签署后3年,若被告不能支付第二笔、第三笔款项,被告应当将当时持有的本公司的所有股权0元转让给原告”。对于该条款的关键理解在“不能”二字,参照担保法关于“不能”二字的理解,“不能”意为客观上的履行能力,而不是主观上的拒不支付。此条款应是当被告确定没有支付能力时,迫不得已才将股权0元转让原告。而据原告了解,被告对该债务完全具备履行能力,故该条款不能按被告理解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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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协议第6条约定:“.......王某应当将当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所有股权0元转让给陈某”,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涉及股东会表决同意及股东优先权等,由此,该条款在现实中并不具备履行条件。


第四,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系主要由被告王某起草,对于股权转让款支付分三期分别作出约定,附加各种条件(包括限制原告起诉的权利),不能排除被告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存在不准备支付全部款项的主观故意。


法院判决


信凯律师事务所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王某在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 150 万元后,未再支付剩余款项,构成违约。陈某要求王某支付第二、三笔股权转让款 150 万元及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 1%计算的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再审判决:维持原判。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帮助委托人圆满执行到第二、三笔款及利息合计240余万元。


信凯律师专业提示

1、起草一份规范的股权转让协议务必委托专业律师,否则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2、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交易各方应更为清晰地展现股权转让交易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界定权利与义务,避免在履行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推诿与纠纷;

3、切勿滥用诉讼程序拖延时间,否则最终吃亏(多付利息)的还是自己。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

高艳清律师,法学专业出身,法律理论功底深厚,第四届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会委员,曾荣获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高律师参办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数百起,实务经验丰富;办理案件认真负责,庭审应变能力强,具有良好的执业操守。

专业领域:婚姻家事 |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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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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