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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视角|起诉亲儿子,降低抚养费——法院判还是不判?

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0

信凯视角

父亲起诉亲生儿子,这种场景一般发生在索要赡养费的案件中,日前,媒体报道了一件父亲起诉年仅5岁亲生儿子的案件,这个父亲要求的是降低抚养费。

案情简述

男子张某与妻子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张某支付每月2200元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很少看望儿子,抚养费也不按时给,前妻甚至申请过强制执行来保证自己能够拿到抚养费。此次,张某以收入降低和再婚再育后需抚养人数增加为由,起诉5岁儿子要求将抚养费降到每月1000元。


对于张某的做法,网友的态度一致:

信凯律师事务所

那么我国法律中,有关抚养费的规定有哪些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对于抚养费的给付数额这样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数额在最初由双方议定或由人民法院判定后,后续可依实际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实践中,合法判定降低抚养费给付金额的情形有:

1、支付抚养费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件,法庭综合考虑了以下情形后,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抚养费金额在双方离婚时由法院调解书确定,并且当时女方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方面做出了较大的让步。调解书是对身份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进行综合性的处理,现男方提出减少抚养费,违背了诚信原则,也势必会加重女方的负担。


男方未提出其收入减少的证据,其就职于国企,收入稳定,给付2200元抚养费没有对男方生活造成严重负担。


根据女方提供的证据,可以有效证明孩子每月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实际综合支出高于4000元。


男方虽然提出其再婚,但是其孩子并未出生,且再婚再孕是主观选择非客观原因,不能因此而加重女方的负担,降低孩子成长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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