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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案例|解约、退费!健身房太任性,律师出手相助!

日期:2022-10-18 浏览次数:0

“先花钱办卡,后消费”的预付费模式早已深入各服务行业,尤其在美容美发、健身等领域更是司空见惯,这也导致近些年因退费产生的矛盾频发。


日前,信凯律所的田伟律师就帮助当事人王女士通过一次诉讼和一次调解,成功与健身房解除合同,拿回此前预付的卡费和课程费共计7万余元。


案情简述


2019年10月,王女士于某健身房办理了为期3年的健身卡,花费4010元,健身卡有效期至2022年10月。之后王女士又陆续购买了不同价位的健身私教课程共378节,总花费122830元。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该健身房的教练陆续为王女士提供了部分私教课程。


2021年10月,因不可抗力和工作因素,王女士不便再出入健身房,因此她与健身房公司沟通,协商退还未上私教课程的费用。据与教练沟通,确定其购买的私教课服务仍有大部分未消费,剩余金额为90410元。健身房方同意退费,但王女士一直未收到退款。


几次沟通无效后,王女士来到信凯律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田伟律师帮她解决此事。

B

田伟律师接到指派后充分了解情况和王女士的诉求,收集整理相关材料,为王女士提起了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庭审中,田律师提出:

原告与健身房签订健身服务合同及私教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后因不可抗力原因,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包括健身卡剩余时长费用,按照10个月数额计算和剩余未使用私教课程费用,四门课程共剩余的283节课,总计90410元。


随后,田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王女士购买健身卡及健身课的合同、私教课系统截图、转账付款记录以及王女士与教练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法庭上,健身房方面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部分费用,但对王女士主张的金额不予认可,称:

健身卡费用不应退还,办卡时是活动优惠价,后王女士要求退费时门市价早已涨价,王女士的实际消费早已超过支付的卡费;

私教课费用应先扣除50%的课程规划费再扣除已上课费用,这些规定在王女士购买私教课程时的合同中均有明示;

剩余未消费课程数应查询健身房管理系统得出,教练与王女士的聊天记录系个人言论,不能代表健身房。

综合上述,健身房方面认为退款金额应为3万余元。


针对健身房方面关于私教课退费规定的说法,田伟律师表示:

王女士从未见过健身房所称的“私教课规划”,不应为此承担规划费;且健身房提供的健身服务合同、私教服务合同为制式合同,其中关于退费金额的条款系格式条款,其内容不合理地减轻了健身房一方的责任,限制了王女士作为消费者一方的权利,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和四百九十八条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因此,健身房方应全额退还王女士未消费私教课程费用。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法院支持了田伟律师的大部分主张,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意见,判决健身房退还王女士6个月的健身卡费用655.82元,283节私教课费用90410元。



健身房方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出于减少损失、节约维权成本等考量,王女士接受了法院主持的调解。在调解谈判中,田伟律师尽力为王女士争取权益,最终达成协议,约定:

健身房应按照三个时间点退还王女士71044元;

若任何一笔退款出现超期未支付情况,则健身房须另外支付王女士21065.82元;

王女士有权就前述全部款项申请执行。

目前,王女士已依照协议内容收到7万余元退款,她向田伟律师表达了由衷的感谢。


本案代理律师

田伟

田伟律师,北京信凯(天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田伟律师自2017年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细心、耐心、专心是田律师一直崇尚的做事风格,细心聆听当事人的陈述,耐心解答当事人的疑惑,专心办理当事人的诉求。“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田律师的座右铭。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商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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