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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区别
日期:2018-11-23 浏览次数:0
北京律师事务所信凯律师为您解答
和公司产生劳动争议,走劳动仲裁要好,区别:
1.定义不同:劳动监察在履职上以日常巡查、主动监察、专项监察、接受投诉举报等方式开展;劳动仲裁则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开展,一般不开展主动调查,为当事人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可进行调解和裁决。
2.处罚权不同:劳动监察有行政处罚权,劳动仲裁没有行政处罚权。
3.时效性不同:劳动监察受理时效: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发生在二年内的。申请劳动仲裁的普通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对触犯刑律的,建议执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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