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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竟然被法院判决无效
日期:2018-08-14 浏览次数:0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18日,密云区某镇的自然村村委会与何某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由何某租赁修建密云水库时遗留下的一片荒地。合同签订后,何某一直未使用租赁场地。2012年6月5日,何某与B公司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转租)合同》,将租赁土地转租给B公司。双方约定租赁用途为美食城建造,租金是1200万元,B公司实际支付首期租金1000万元。
B公司与何某签订合同支付首期费用后,打算在租赁土地上建造房屋时,却遭到A区域当地村民反对。B公司委托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李春芳律师,向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B公司与何某之间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转租)合同》无效,何某需返还B公司已支付的租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诉争土地为密云区修建水库时遗留下的一片荒地。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结合密云区水务局出具的说明及密云区国土资源局出具复函,该区域属于荒地性质,系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因此村委会将该地块出租给何某,何某又转租给B公司的行为应属无效。遂判决B公司与何某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转租)合同》无效;何某返还B公司租金1000万元,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信凯律师说法】
江河湖泊的滩涂具有重要的通航生态功能和水域岸线生态功能,不能乱占滥用。作为本案租赁物的土地位于密云水库周边,系国有性质的荒地,附近村民在密云水库周边“习惯使用”,只要对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不构成危害,有关部门往往并不严加禁止,但如果将滩涂用于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威胁防洪、供水和生态安全,则为法律所不容许。
B公司通过转租形式“租赁”本案滩涂后,进行美食城建造,对水域环境和安全造成危害。人民法院确认争议土地的性质为国有荒地,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判决双方当事人以国有荒地为标的的合同无效,制止了在国有荒地上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了国有自然资源,维护了密云水库周边的生态功能。
2010年4月18日,密云区某镇的自然村村委会与何某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由何某租赁修建密云水库时遗留下的一片荒地。合同签订后,何某一直未使用租赁场地。2012年6月5日,何某与B公司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转租)合同》,将租赁土地转租给B公司。双方约定租赁用途为美食城建造,租金是1200万元,B公司实际支付首期租金1000万元。
B公司与何某签订合同支付首期费用后,打算在租赁土地上建造房屋时,却遭到A区域当地村民反对。B公司委托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李春芳律师,向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B公司与何某之间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转租)合同》无效,何某需返还B公司已支付的租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诉争土地为密云区修建水库时遗留下的一片荒地。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结合密云区水务局出具的说明及密云区国土资源局出具复函,该区域属于荒地性质,系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因此村委会将该地块出租给何某,何某又转租给B公司的行为应属无效。遂判决B公司与何某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转租)合同》无效;何某返还B公司租金1000万元,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信凯律师说法】
江河湖泊的滩涂具有重要的通航生态功能和水域岸线生态功能,不能乱占滥用。作为本案租赁物的土地位于密云水库周边,系国有性质的荒地,附近村民在密云水库周边“习惯使用”,只要对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不构成危害,有关部门往往并不严加禁止,但如果将滩涂用于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威胁防洪、供水和生态安全,则为法律所不容许。
B公司通过转租形式“租赁”本案滩涂后,进行美食城建造,对水域环境和安全造成危害。人民法院确认争议土地的性质为国有荒地,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判决双方当事人以国有荒地为标的的合同无效,制止了在国有荒地上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了国有自然资源,维护了密云水库周边的生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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