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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怎样写才有法律效力?
日期:2018-08-10 浏览次数:0
2018年8月6日,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赵林律师代理了一起房产继承纠纷,被告虽有继承遗嘱在手,却被海淀人民法院判决无效。
【案情简介】
王女士有两个儿子,二十年前老伴去世后,独自一人将两个孩子抚养长大。2017年王女士也因病离开了人世,王女士的儿女在王女士去世后两个月,因遗产继承闹到了法庭。原来王女士生前有两处房产,都是王女士单独所有,王女士的父母也早已经去世了,王女士的第一顺序承人只有这两儿子。儿子就在王女士去世后找小儿子商量,哥俩儿一人一套房子。这时小儿子不干了,拿出一份录音给大儿子听,录音的声音是王女士,内容是说在她去世后,两套房子都给小儿子。因此,哥俩发生了争执,闹到了法庭。经法庭调查后查明这份录音是王女士生病期间所录,录音时在场 的只有王女士和小儿子。最终法庭判决,录音遗嘱无效,王女士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由两个儿子平分。
【信凯律师说法】
录音遗嘱也是遗嘱的一种,但法律规定,录音遗嘱必须有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而且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本案中,小儿子虽然有王女士的录音遗嘱,但王女士录音时只有小儿子一人在场,没有其他见证人。所以这份录音遗嘱无效,王女士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两个儿子平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亲、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案情简介】
王女士有两个儿子,二十年前老伴去世后,独自一人将两个孩子抚养长大。2017年王女士也因病离开了人世,王女士的儿女在王女士去世后两个月,因遗产继承闹到了法庭。原来王女士生前有两处房产,都是王女士单独所有,王女士的父母也早已经去世了,王女士的第一顺序承人只有这两儿子。儿子就在王女士去世后找小儿子商量,哥俩儿一人一套房子。这时小儿子不干了,拿出一份录音给大儿子听,录音的声音是王女士,内容是说在她去世后,两套房子都给小儿子。因此,哥俩发生了争执,闹到了法庭。经法庭调查后查明这份录音是王女士生病期间所录,录音时在场 的只有王女士和小儿子。最终法庭判决,录音遗嘱无效,王女士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由两个儿子平分。

【信凯律师说法】
录音遗嘱也是遗嘱的一种,但法律规定,录音遗嘱必须有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而且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本案中,小儿子虽然有王女士的录音遗嘱,但王女士录音时只有小儿子一人在场,没有其他见证人。所以这份录音遗嘱无效,王女士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两个儿子平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亲、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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