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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增林与沙润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03 浏览次数:0
  2013年10月20日,甲方张某与乙方沙某签订《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甲方2006年10月6日同“北京金车融汽车技术研究所”签订《合资协议书》,就原名“丰润宾馆”,现名“香泉宾馆”经营管理权转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以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宿舍楼西侧靠环岛的1-3层共68间房屋和门口215平方米的钢结构房(约1900平方米)的承包经营收益权(原合同起止日期:2007年1月10日到2019年1月9日)整体转让给乙方经营。二、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香泉宾馆”所有经营管理权由乙方接管经营,乙方承担履行原《合资协议书》所有合同条款权利责任义务不变。三、甲方自“香泉宾馆”转让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乙方分期分批支付甲方转让费150万元。四、甲方应协助配合乙方做好“香泉宾馆”所有财产、人员移交工作。五、甲乙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内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法律及经济责任。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原《合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张增林和沙润涛在上述协议上签字。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判决照片: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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