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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诉讼中,证据很重要

日期:2016-07-12 浏览次数:0
  证据是案件中的灵魂,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知讼”在整理北京一中院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发现,案件因证据问题而发回重审的比例很高,而其中证据问题主要牵涉两个方面,一是原审中定案证据未经质证,二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一、这定案证据未经质证

  在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由被告对其房屋进行拆迁安置。后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该《协议书》无效,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该判决书事实查明部分确认了一份证据,即案外人某砂石厂给被告致函的内容。二审法院经核实,该函件在一审庭审中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且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该份证据不是其提交,一审法院也表示不是其依职权调取,故该份证据来源存疑,且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将本案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对于证据的质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无论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还是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程序才具有证据能力,未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是绝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一审法院应当严格按照质证程序进行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进行认定,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由其要注意对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的质证问题,该类证据的质证问题往往容易被忽视,房地产企业以及相关法律人士对此也应给予重视,及时向法院提出。

  二、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在某科技公司与某餐饮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某科技公司与某餐饮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后因某餐饮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一审法院将保管义务未履行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出租人某科技公司,从而认定其根本违约,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二审法院则认为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保管义务,应有承租人对其已经履行保管义务承担证明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负有保管义务的某餐饮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出现错误,导致违约责任的认定出现偏差,该案被发回重审。

  上述案件是因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而发回重审的典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是我国民事诉讼关于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在没有法律法规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认举证责任的分担,不能随意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一方当事人。在审判实践中,举证责任分配应当一次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和法官裁量权三个层次确认,只有在依据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确认的举证责任分配不能确认举证责任分配的情况下,才能由法官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不管是企业的法务人员还是代理律师,在代理企业进行诉讼的过程中,若有发现一审诉讼存在上述问题,不妨积极行使上诉权,为己方企业争取乾坤扭转的机会,维护己方企业的合法权益。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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