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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故意伤害罪案例分析——讨债不成竟暴力伤人

日期:2019-03-18 浏览次数:0
要债的方式有很多,不知为何,有些人选择了以暴制暴,要债不成对人拳打脚踢,反被欠款人委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法院起诉,最后欠款人逍遥法外,要债人进了监狱。
 
【案情简介】
 
吴某与朱某存在债务纠纷。朱某向吴某讨要欠款,二人约定2017年2月21日晚上见面。
 
晚8点,朱某驾车载其弟朱某某及吴某行至北京市怀柔区某医院北侧环岛时,吴某突然车窗钻出并向北跑。朱某与朱某某下车追赶,在环岛东侧附近,吴某摔倒在地,朱某某控制吴某起不让其离开,朱某开始踢打吴某。此时有路人邓某经过,对朱某的行为进行劝阻,朱某说他们在抓小偷,并让邓某打电话报警,期间,朱某又向吴某头部打了几拳,后吴某乘他们不注意挣脱逃跑。
 
吴某经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随后吴某委托北京律师事务所的胡正权律师向公安局报案。怀柔区公安局于2017年4月28日凌晨,在燕郊镇某足疗店将朱某抓获。经查,朱某的犯罪行为给吴某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487元。
 
怀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因债务纠纷对他人进行殴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487元。

北京律师事务所
 

【以案析法】
 
北京律师事务所的胡正权律师提醒:暴力、殴打等方式讨债不可取,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尽管吴某欠朱某债务,朱某可以在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采取合法、合理的正当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比如,双方协商、法院诉讼等,而不是对朱某进行拳打脚踢。
 
朱某上述行为对吴某已经造成故意伤害罪,朱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讨债难,难于上青天!北京律师事务所建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采取合法的手段,切莫因一时冲动,使自己身陷囹圄,后悔莫及。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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