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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1与郑×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03 浏览次数:0
  高xx系西冉村村民,其一直与其子郑×2一起生活,根据证人证言及建房施工许可证,可以证明,诉争房屋系郑×2一家在1985年及2000年参与翻建。但双方之父郑x5于60年代即已去世,当时郑×2及郑×1均年幼,作为子女均随其母高xx一起生活。在建房批示及拆迁协议中,高xx均为家庭成员,体现在相关文件中。故虽后来郑×2一家参与房屋的翻建,但作为家庭成员的高xx,仍是房屋的共有人,应当享有房屋的共有人权利。考虑到高xx与被告郑×2一家一起生活,被告郑×2、李×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在共有财产中,其一家的财产份额应占主要部分。在继承遗产时应予以析出。

  被告称高xx在生前已将财产作出了处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高xx的财产权利应包含于拆迁利益之中。故现原告郑×1要求继承高xx的遗产,本院予以支持。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告郑×2一家一直与高xx一起生活,且由其尽扶养义务,故在分得遗产时,应予以多分。

  原告郑×1现生活困难,依据法律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判决照片: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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