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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索赔吗?
日期:2022-03-17 浏览次数:0【案件缘由】
小李和英子在10年前结婚,那时夫妻恩爱,不久便生了一个女儿。两年后,小李外出打工,英子独自一个人在家抚养女儿和照顾老人。
此后几年,小李一直没有回家。英子打电话询问时,小李总说外面工作忙,没有时间。英子向小李要钱,小李也说没钱。英子就觉得这里面有问题。
于是,英子专程到小李打工的地点探望,竟然发现小李出租屋里有许多女人的衣物。经过英子再三追问,小李坦白,已经和同厂的女同事贾某共同居住将近两年了,希望英子能够原谅他。
英子听了非常气愤,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李赔偿高额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被告小李与他人同居,给原告英子造成了伤害,直接导致了夫妻关系破裂。于是,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小李赔偿英子一定费用。
【信凯普法】
1.什么叫重婚行为呢?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
如果存在重婚行为,不仅可以主张过错赔偿,还可以主张按重婚罪处理。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即自己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同时也是公诉案件,即提交相应证据,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如果证实重婚的可按刑事案件处理,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2.怎样算与他人同居呢?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进行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违法行为。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持续在一起共同居住超过三个月的,可被视为构成同居。而从各地法院的实践来看,对同居构成的时间持续性要求在一个月以上。
3.什么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呢?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心理、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心理上感到痛苦,并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
4.什么叫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呢?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歧视、折磨和摧残,使受虐待者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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