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领域 > 婚姻家庭 > > 正文

律师推荐

  • 沙云翠

    信凯合伙人

    执业证号:11101201411349735

    北京电台《京城大律师》栏目专聘律师,海淀区律协权保委委员,海淀区律协老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律协老律师

    了解详情 在线咨询
  • 傅应俊

    信凯合伙人

    执业证号:11101201411349735

    信凯企业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管理、法学双重学士学位,曾担任数十家大中型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

    了解详情 在线咨询

咨询推荐

【家庭结构】男强女弱现状如何应对?

日期:2018-07-18 浏览次数:0

有人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婚后一方父母买房另一方没份儿,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另一方没份儿。在目前中国的婚姻家庭结构中,“男强女弱”的现实并未改变,表现在房产上就是婚后男方父母给儿子买房的居多,婚前男方申请贷款买房的居多。《解释》是否倾向于保护男方利益而没有顾及女方利益的保护?

从媒体反馈的情况来看,有些民众对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存在误解,有人认为该解释对弱势群体的女方保护不力。

其实,最高法历来十分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了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比如第11条规定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28条关于夫妻一方申请保全措施的规定,也是专为保护妇女权益的宗旨而制定的。

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但没有削弱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而是从不同角度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比如有关生育权纠纷的规定,是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妇女的生育权,明确规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条款,实际上也是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的。

关于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规定,并没有区分男方和女方,实践中女方买房的也不少见。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的分割,属于依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女方如果不是婚前贷款买房,至少可以分得该部分的二分之一。同时第10条第2款明确要求按照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即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更充分地体现了对女性权利的保护。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400-0505-911( 我将为您提供专业、有品质的服务!)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