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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日期:2019-09-25 浏览次数:0

刑事拘留的一系列问题我们提到了很多,对于刑事拘留的条件等等我们也讲到很多,接下来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您整理了关于刑事拘留的法律条款相关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拘留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具备下列紧急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所谓预备犯罪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所谓实行犯罪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活动。应当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刻被发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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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即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或者在犯罪现场亲眼看到犯罪活动的人指认某人是犯罪嫌疑人。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所谓身体是指其身体、衣服、随身携带的物品等。所谓住处包括永久性住处和临时居所、办公室地点等。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犯罪后有一定证据证明其有自杀、逃跑的企图或迹象,或者犯罪后已经逃跑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这是指本人拒不说明其姓名、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对于具备《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四种和第五种情形的,有权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

二、刑事拘留的期限?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10条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以上关于刑事拘留的法律条款的内容,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我们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1、侦查阶段: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

2、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本、技术性鉴定材料。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费其刑事责任的书面辩护意见。

3、审判阶段:出庭参加法庭调差和法庭辩论,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听取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给与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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