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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律师会见需要注意的五个事项
日期:2019-03-09 浏览次数:0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见当事人,看似简单,但是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风险,律师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为了圆满完成委托,同时也为了避免法律风险,笔者结合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提出以下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禁止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之间传递纸条、信件、食品、药品等,不能为当事人在其他授权委托书、合同上签字提供帮助,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传递任何关于密码、暗语信息等有可能妨碍侦查审判的行为。当事人有什么话要转达家属时,律师告知其应仅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务方面。
二、禁止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禁止用各种方式,例如教唆、暗示等方式与嫌疑人交流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尤其在会见后,不能有意无意透露给当事人亲友关于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信息,尤其不能将具体的证人、证言、证物等内容透露给当事人亲友,以免发生不利后果。只要律师客观上有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后果,公安机关往往会以涉嫌犯罪为由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即便法院最终以欠缺主观故意为由判决律师无罪,但此时律师已被羁押一、两年了,控方打击惩罚律师的目的已经达到了。因此,作为辩护律师对此不能不谨慎。
三、禁止为当事人提供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关于这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与律师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四、禁止带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
这里的非律师指的是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之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非律师会见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因此,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带当事人
五、禁止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电话
让当事人使用自己的手机与外界通电话违反了看守所的相关规定,将导致律师因违规而被终止会见,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因此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材料,律师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
家属参加会见,当事人家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带其会见极有可能引发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刑事风险。
综上,在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中,律师经常会面临上述五大风险,一个专业的刑辩律师必定是在合法的前提下,既善于保护自己,又善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专业人士。笔者认为,善于保护自己是基础、是前提,试问一个连自身权益都无法妥善保护的律师,又怎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上述风险,律师应当谨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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